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阿拉山口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阿拉山口市的批复
国函〔2012〕2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2年12月1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设立阿拉山口市的请示》(新政发〔2011〕6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县级阿拉山口市,管辖艾比湖街道、阿拉套街道,市人民政府驻阿拉套街道天山西街8号。阿拉山口市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管辖。

二、阿拉山口市行政区域界线走向为:自中哈国界喀拉达坂起,向东南经1506.2、1370.1、1279高程点、苏金赛达坂至吐孜萨依沟,沿吐孜萨依沟向南至北纬44°54′08″、东经82°29′39″,然后向东偏北至北纬45°01′56″、东经82°52′08″,再折向东南过200高程点后向南至北纬40°51′12″、东经83°15′16″至奎屯河,沿奎屯河向东北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乌苏市)行政区域界线。

阿拉山口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区自行解决。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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