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設立縣級阿拉山口市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設立縣級阿拉山口市的批覆 國函〔2012〕20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12年12月17日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設立阿拉山口市的請示》(新政發〔2011〕62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設立縣級阿拉山口市,管轄艾比湖街道、阿拉套街道,市人民政府駐阿拉套街道天山西街8號。阿拉山口市由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管轄。
二、阿拉山口市行政區域界線走向為:自中哈國界喀拉達坂起,向東南經1506.2、1370.1、1279高程點、蘇金賽達坂至吐孜薩依溝,沿吐孜薩依溝向南至北緯44°54′08″、東經82°29′39″,然後向東偏北至北緯45°01′56″、東經82°52′08″,再折向東南過200高程點後向南至北緯40°51′12″、東經83°15′16″至奎屯河,沿奎屯河向東北至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與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塔城地區烏蘇市)行政區域界線。
阿拉山口市的各類機構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設置,涉及的行政區域界線要按規定及時勘定,所需人員編制和經費由你區自行解決。要嚴格執行中央關於厲行節約的規定和國家土地管理法規政策,加大區域資源整合力度,優化總體布局,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協調健康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1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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