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圳机场实行若干特殊政策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圳机场实行若干特殊政策的批复
国函〔1991〕73号
1991年11月1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圳机场

实行若干特殊政策的批复

国函〔1991〕7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深圳机场实行若干对外开放政策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深圳机场的各项收费标准,应纳入民航行业管理。考虑到深圳机场的特殊性,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收费标准规定一定浮动范围。在规定的浮动范围内调整收费标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为保障机场的正常运行,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对机场口岸发生的一些重大事件可以按国家有关政策作应急处置,并同时向上级报告。各有关单位应在深圳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和指挥下,各负其责,协调行动。

三、为方便过境旅客出入,对乘国际航班至深圳机场入境,再乘原机或换乘其他国际航班离境的旅客,在境内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出机场隔离区的,可以免办签证,免办海关手续。

乘国际航班至深圳机场去港澳地区的过境旅客及其行李,可由机场设专用车辆,经指定路线,在边防检查机构的监护下,迳送至机场码头或皇岗口岸。这些旅客和行李可免予办理边检和海关手续。此项具体实施办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监管机构制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四、深圳机场可以设立保税仓库,经海关检验合格后,按规定管理。

为逐步扩大深圳机场货运业务,对经机场转运的货物由海关实行保税监管。具体监管办法由海关制定。

五、深圳机场享受特区企业待遇问题,仍应按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国务院关于深圳机场享受特区待遇问题的批复》(国函〔1989〕23号)的规定办理,仅限于深圳机场,不再扩大。个别特殊项目要求享受特区企业待遇的,应专项报批。

六、深圳机场投入营运后,进口自用的机场专用设备及维修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其产品范围按一九八六年国家经委、海关总署、财政部联合发出的(86)经进第39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允许深圳机场经营航空器材的保税寄售和航空器的维护保养业务,有关器材的进出口按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允许在深圳机场国际候机厅、码头候船厅设立关前免税店,其商品供应离境旅客,由深圳免税商品供应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营。

八、同意在深圳机场设立机场公安分局,负责机场的安全检查、交通和治安管理、消防、进出港飞机(包括外航飞机)和机窝及停机坪的监护守卫、重要部位的警卫工作。机场公安分局的党政关系在机场,业务由深圳市公安局领导。

九、对乘国际、国内航班到达深圳机场,并乘机场至特区专用车辆去深圳特区的旅客,由机场公安分局负责查验进入特区的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在经南头特区检查站时,凭机场专用车辆标志免验放行。

                           国务院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日

(本文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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