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内蒙古二连浩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内蒙古二连浩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批复
国函〔2014〕74号
2014年6月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内蒙古二连浩特

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批复


国函〔2014〕7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

  发展改革委《关于设立内蒙古二连浩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请示》(发改西部〔2014〕97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内蒙古二连浩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由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印发。二连浩特外接蒙古国人口经济集聚区、资源富集区,靠近俄罗斯东西伯利亚地区政治经济中心,是目前我对蒙古国开放的最大口岸、对蒙经贸合作的主要通道和对俄经贸合作的重要平台,也是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节点。建设试验区有利于扩大我与蒙古国、俄罗斯的经贸合作,有利于探索沿边地区开发开放新模式,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对于加快内蒙古自治区向北开放桥头堡建设、加快沿边地区开发开放步伐、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促进边境地区民族团结与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试验区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紧紧抓住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大机遇,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动力,积极发挥对蒙开放合作主要通道的优势,进一步解放思想,先行先试,着力创新体制机制,着力扩大对外开放,着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着力培育特色优势产业,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把试验区建设成为我国向北开放国际通道的重要枢纽、深化中蒙战略合作的重要平台、沿边地区重要的经济增长极和睦邻安邻富邻示范区。

  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试验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健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有力有序有效推进试验区建设发展。要认真做好建设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规划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要执行国家统一财税政策,着力优化空间布局,严格保护生态环境,切实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抓紧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切实保护和节约水资源。要进一步明确发展思路,突出发展重点,创新发展方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效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扎实推进试验区建设。试验区建设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在规划编制、政策制定、项目安排、体制创新、对外开放等方面对试验区给予积极支持。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指导和帮助地方政府切实解决试验区建设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为试验区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综合协调、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组织研究进一步支持试验区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

                              2014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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