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清远海关等机构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清远海关等机构的批复
国函〔1990〕1号
1990年1月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清远海关等机构的批复

国函〔1990〕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清远海关、商检及动植物、卫生检疫机构的请示》(粤府〔1989〕8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设立清远海关、商检、动植检、卫检机构。核定人员编制为一百一十三人,其中海关六十人、商检二十五人、动植检十五人、卫检(含食检)十三人。海关和商检编制分别由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在本系统编制内解决。口岸办编制由地方解决。增编人员均从地方党政群机关现有人员中调配,不在社会上招收。

  上述机构所需办公、生活设施由地方提供,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主管部门解决。

                              国 务 院

                            一九九○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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