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部分地区实行戒严的命令

国务院关于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实行戒严的命令 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部分地区实行戒严的命令
国发〔1989〕40号
1989年5月20日于北京市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89年5月20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9年/第9号
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9年第9期[1]

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部分地区实行戒严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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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1989〕40号

鉴于北京市已经发生了严重的动乱,破坏了社会安定,破坏了人民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秩序,为了坚决制止动乱,维护北京市的社会安宁,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共财产不受侵犯,保障中央国家机关和北京市政府正常执行公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第十六项的规定,国务院决定:自1989年5月20日10时起在北京市部分地区实行戒严,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具体戒严措施。

国务院总理 

198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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