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在北京市部分地區實行戒嚴的命令

國務院關於在西藏自治區拉薩市實行戒嚴的命令 國務院關於在北京市部分地區實行戒嚴的命令
國發〔1989〕40號
1989年5月20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89年5月20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89年/第9號
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89年第9期[1]

國務院關於在北京市部分地區實行戒嚴的命令

編輯

國發〔1989〕40號

鑑於北京市已經發生了嚴重的動亂,破壞了社會安定,破壞了人民的正常生活和社會秩序,為了堅決制止動亂,維護北京市的社會安寧,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公共財產不受侵犯,保障中央國家機關和北京市政府正常執行公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第十六項的規定,國務院決定:自1989年5月20日10時起在北京市部分地區實行戒嚴,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根據實際需要採取具體戒嚴措施。

國務院總理 

198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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