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大力加强反走私斗争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大力加强反走私斗争的通知
国发〔1991〕26号
1991年5月2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大力加强反走私斗争的通知

    国发〔199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九八九年七月东南沿海四省打击走私工作会议以来,东南沿海各省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会议精神,积极开展反走私斗争,相继组织了几次反走私联合行动,取得了很大成绩。据不完全统计,一九九○年查获走私案件四万一千六百余起,罚没总值人民币十六亿一千万元,是十年来的最高值。但走私活动依然猖獗,斗争形势十分严峻。海上大型走私船和高速摩托艇走私势头不减,气焰嚣张;粤、闽、浙沿海地区仍为走私高发区,并已向江苏、山东、辽宁等北部沿海海面蔓延;企事业单位参与走私屡禁不止,且数额巨大;香烟、汽车、录像机走私十分突出;走私集团化,内外勾结,组织严密,形成“购、运、销”走私网络;群众性走私再次抬头,沿海一些地区群众集资入股走私,有的已形成走私窝点;一些党员、干部,甚至个别行政执法人员也参与走私活动;暴力抗拒缉私,围攻、扣留缉私人员,哄抢被缴私货的恶性事件不断发生。更有甚者,一些走私分子武装对抗查缉,撞沉我缉私船只,抢夺缉私人员武器,捆绑、殴打、残害我缉私人员,令人触目惊心。

为了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为全面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国务院要求各地,特别是走私严重的地区,大力加强反走私斗争。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走私贩私的严重危害和反走私斗争的长期性。走私贩私绝不是合法正当的生财之道,致富之路,而是危害国家和人民的违法犯罪行为。走私贩私不仅严重威胁民族工业的生存和发展,在经济上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而且在政治、思想、文化、道德上造成了严重恶果,腐蚀人们灵魂,毒化社会风气,引发一系列刑事犯罪,加剧分配不公,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影响我国的对外形象及与周边国家的关系,严重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进行。在一些走私猖獗的地方和走私窝点,基层干部被严重腐蚀。这种状况不能再继续下去,必须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坚决打击。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走私贩私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一些不法分子为获取暴利总要铤而走险,进行走私贩私活动。打击走私贩私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政府要坚持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严厉打击经济犯罪,从机构、人员、装备等方面做好打击走私贩私的长期斗争的安排。

二、切实加强对反走私斗争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加强反走私斗争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在沿海重点地区,必须有一位政府负责同志亲自抓这项工作,要真抓实管。要加强各级打击走私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工作,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反走私斗争。要狠抓大案要案的清查,对那些情节恶劣、数额巨大、社会危害严重以及暴力抗拒缉私、内外勾结、执法犯法的案件,要抓住不放。不管涉及到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一抓到底,决不姑息。对于走私贩私严重而又长期不治的地区,特别是一些走私窝点,要派出强有力的工作组,整顿基层政权组织,采取坚决有力措施,揭开盖子,打开反走私斗争的局面。对于那些玩忽职守,纵容、包庇、支持、参与走私的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要坚决依照法纪从重惩处。对查处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三、坚持综合治理方针,适时开展专项斗争。要把反走私斗争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紧密结合起来,象“除六害”那样,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全面治理,从根本上扭转走私活动的猖獗势头。要坚持“海上抓,岸边堵,陆上查,市场管”的方针,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部门要加强联系配合,依据职责分工积极开展查缉,税务、渔政、烟草专卖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调查研究、周密部署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专项斗争,必要时开展打击走私的联合行动。要采取果断措施,摧毁走私窝点。坚决打击领海海域、内河出海口和陆路边境的重大走私犯罪活动;严格船艇管理,清理港澳台船艇停泊点和避风点、边境小额贸易点、对台贸易点。对反走私斗争的突击行动,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级新闻单位要组织力量,积极配合做好宣传工作,大造声势。

四、切实加强市场管理,切断私货运销渠道。在严厉打击海上走私活动的同时,要切实管好市场,切断私货运销渠道,这是遏制猖獗走私活动的重要环节。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和烟草专卖等执法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并密切配合,坚决取缔公开的和地下的各种私货交易市场,查处贩运私货的投机倒把行为。各运输部门要密切配合,坚决查堵走私物品,打击内外勾结的走私贩私活动。各地区、各部门查获的走私香烟、烟用丝束(含滤嘴棒),一律交国家烟草专卖部门统一收购,并由国家烟草专卖部门指定的国营单位销售处理,其他经营单位及个体摊贩一律禁止收购、销售。对查获的录像机实行定点收购、定点销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制定。对其他走私物品,仍按有关规定处理。对走私的伪劣商品和旧衣物,要公开销毁。

五、依法严厉打击走私分子。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法。对构成犯罪的走私分子,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必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严禁以罚代刑。对走私团伙的首犯、主犯,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公开处理。对武力抗拒查缉的走私分子,可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使用武器,坚决予以打击。对不构成走私罪的案件,要按国家有关法律严肃处理。要争取取得法院、检察院的密切配合,一些大案、要案,请他们提前介入。要按程序抓紧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六、加强缉私力量,改善缉私装备。为大力开展反走私斗争,在走私严重的地区,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充实缉私力量,进一步提高人员素质。目前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缉私装备十分落后,很不适应反走私斗争的需要,急需解决。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都要给予积极支持,增加缉私装备投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下达。对查获的走私船艇、通讯工具,查获单位在报经海关总署或省级政府批准后,可用于打击走私。对重点地区缉私部门的办案用车,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解决。缉私办案经费要适当增加,保证缉私需要。打击走私的罚没收入,各缉私部门仍按原渠道和现行办法上缴财政,但要坚决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要关心和爱护缉私人员,适当提高待遇,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大力表彰和奖励缉私有功人员。

反走私是一场长期、尖锐、复杂的斗争,关系到我国稳定发展的大局。广大缉私人员要发扬不怕困难、不怕牺牲、无私无畏、忘我奉献的革命精神,坚决打击走私贩私活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进行部署,抓紧开展工作。要从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高度出发,充分发挥我们的优势,发动群众,协同作战,夺取反走私斗争的胜利。

                           国 务 院

                        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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