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大力加強反走私鬥爭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大力加強反走私鬥爭的通知
國發〔1991〕26號
1991年5月2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大力加強反走私鬥爭的通知

    國發〔1991〕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一九八九年七月東南沿海四省打擊走私工作會議以來,東南沿海各省及有關部門認真貫徹會議精神,積極開展反走私鬥爭,相繼組織了幾次反走私聯合行動,取得了很大成績。據不完全統計,一九九○年查獲走私案件四萬一千六百餘起,罰沒總值人民幣十六億一千萬元,是十年來的最高值。但走私活動依然猖獗,鬥爭形勢十分嚴峻。海上大型走私船和高速摩托艇走私勢頭不減,氣焰囂張;粵、閩、浙沿海地區仍為走私高發區,並已向江蘇、山東、遼寧等北部沿海海面蔓延;企事業單位參與走私屢禁不止,且數額巨大;香煙、汽車、錄像機走私十分突出;走私集團化,內外勾結,組織嚴密,形成「購、運、銷」走私網絡;群眾性走私再次抬頭,沿海一些地區群眾集資入股走私,有的已形成走私窩點;一些黨員、幹部,甚至個別行政執法人員也參與走私活動;暴力抗拒緝私,圍攻、扣留緝私人員,哄搶被繳私貨的惡性事件不斷發生。更有甚者,一些走私分子武裝對抗查緝,撞沉我緝私船隻,搶奪緝私人員武器,捆綁、毆打、殘害我緝私人員,令人觸目驚心。

為了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為全面實現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年規劃和「八五」計劃創造良好的經濟、社會環境,國務院要求各地,特別是走私嚴重的地區,大力加強反走私鬥爭。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走私販私的嚴重危害和反走私鬥爭的長期性。走私販私絕不是合法正當的生財之道,致富之路,而是危害國家和人民的違法犯罪行為。走私販私不僅嚴重威脅民族工業的生存和發展,在經濟上給國家造成巨大損失,而且在政治、思想、文化、道德上造成了嚴重惡果,腐蝕人們靈魂,毒化社會風氣,引發一系列刑事犯罪,加劇分配不公,直接影響社會的穩定,影響我國的對外形象及與周邊國家的關係,嚴重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建設和改革開放的進行。在一些走私猖獗的地方和走私窩點,基層幹部被嚴重腐蝕。這種狀況不能再繼續下去,必須採取切實有力的措施,堅決打擊。要採取多種形式,廣泛開展宣傳教育,使廣大幹部、群眾充分認識到走私販私的嚴重性和危害性。一些不法分子為獲取暴利總要鋌而走險,進行走私販私活動。打擊走私販私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各級政府要堅持一手抓改革開放,一手抓嚴厲打擊經濟犯罪,從機構、人員、裝備等方面做好打擊走私販私的長期鬥爭的安排。

二、切實加強對反走私鬥爭的領導。各級政府要把加強反走私鬥爭作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三屆七中全會精神的重要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在沿海重點地區,必須有一位政府負責同志親自抓這項工作,要真抓實管。要加強各級打擊走私領導小組的組織協調工作,明確各有關部門的職責,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統一組織反走私鬥爭。要狠抓大案要案的清查,對那些情節惡劣、數額巨大、社會危害嚴重以及暴力抗拒緝私、內外勾結、執法犯法的案件,要抓住不放。不管涉及到什麼單位、什麼人,都要一抓到底,決不姑息。對於走私販私嚴重而又長期不治的地區,特別是一些走私窩點,要派出強有力的工作組,整頓基層政權組織,採取堅決有力措施,揭開蓋子,打開反走私鬥爭的局面。對於那些玩忽職守,縱容、包庇、支持、參與走私的單位和國家工作人員,要堅決依照法紀從重懲處。對查處不力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三、堅持綜合治理方針,適時開展專項鬥爭。要把反走私鬥爭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緊密結合起來,象「除六害」那樣,運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種手段,進行全面治理,從根本上扭轉走私活動的猖獗勢頭。要堅持「海上抓,岸邊堵,陸上查,市場管」的方針,海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執法部門要加強聯繫配合,依據職責分工積極開展查緝,稅務、漁政、煙草專賣等部門要積極協助。各地要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調查研究、周密部署的基礎上,適時開展專項鬥爭,必要時開展打擊走私的聯合行動。要採取果斷措施,摧毀走私窩點。堅決打擊領海海域、內河出海口和陸路邊境的重大走私犯罪活動;嚴格船艇管理,清理港澳台船艇停泊點和避風點、邊境小額貿易點、對台貿易點。對反走私鬥爭的突擊行動,各地區、各部門和各級新聞單位要組織力量,積極配合做好宣傳工作,大造聲勢。

四、切實加強市場管理,切斷私貨運銷渠道。在嚴厲打擊海上走私活動的同時,要切實管好市場,切斷私貨運銷渠道,這是遏制猖獗走私活動的重要環節。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和煙草專賣等執法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並密切配合,堅決取締公開的和地下的各種私貨交易市場,查處販運私貨的投機倒把行為。各運輸部門要密切配合,堅決查堵走私物品,打擊內外勾結的走私販私活動。各地區、各部門查獲的走私香煙、煙用絲束(含濾嘴棒),一律交國家煙草專賣部門統一收購,並由國家煙草專賣部門指定的國營單位銷售處理,其他經營單位及個體攤販一律禁止收購、銷售。對查獲的錄像機實行定點收購、定點銷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生產辦公室制定。對其他走私物品,仍按有關規定處理。對走私的偽劣商品和舊衣物,要公開銷毀。

五、依法嚴厲打擊走私分子。各級行政執法部門要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嚴格執法。對構成犯罪的走私分子,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必須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懲處,嚴禁以罰代刑。對走私團伙的首犯、主犯,要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公開處理。對武力抗拒查緝的走私分子,可以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使用武器,堅決予以打擊。對不構成走私罪的案件,要按國家有關法律嚴肅處理。要爭取取得法院、檢察院的密切配合,一些大案、要案,請他們提前介入。要按程序抓緊完善有關法律、法規。

六、加強緝私力量,改善緝私裝備。為大力開展反走私鬥爭,在走私嚴重的地區,海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充實緝私力量,進一步提高人員素質。目前海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的緝私裝備十分落後,很不適應反走私鬥爭的需要,急需解決。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都要給予積極支持,增加緝私裝備投資,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下達。對查獲的走私船艇、通訊工具,查獲單位在報經海關總署或省級政府批准後,可用於打擊走私。對重點地區緝私部門的辦案用車,有關部門要給予支持解決。緝私辦案經費要適當增加,保證緝私需要。打擊走私的罰沒收入,各緝私部門仍按原渠道和現行辦法上繳財政,但要堅決執行收支兩條線的規定。要關心和愛護緝私人員,適當提高待遇,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要大力表彰和獎勵緝私有功人員。

反走私是一場長期、尖銳、複雜的鬥爭,關係到我國穩定發展的大局。廣大緝私人員要發揚不怕困難、不怕犧牲、無私無畏、忘我奉獻的革命精神,堅決打擊走私販私活動。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接到本通知後,要立即進行部署,抓緊開展工作。要從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高度出發,充分發揮我們的優勢,發動群眾,協同作戰,奪取反走私鬥爭的勝利。

                           國 務 院

                        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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