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改革临时工、轮换工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改革临时工、轮换工制度的通知
国发文91号
1971年11月30日于北京市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

对于改革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临时工、轮换工制度,作如下通知:

(一)过去实行的临时工、轮换工制度,有些是合理的,有些是不合理的。在临时性、季节性的生产岗位上使用临时工,是合理的。从保护工人身体健康出发,在矿山井下试用一部分亦工亦农轮换工,也是必要的。……。

(二)常年性的生产、工作岗位,应该使用固定工,不得再招用临时工。现在在这种岗位上使用的临时工,凡是企业、事业单位生产、工作确实需要,本人政治历史清楚,表现较好,年龄和健康状况又适合于继续工作的,经群众评议,领导批准,可以改为固定工。对于少数不符合改为固定工的临时工,可以区别不同情况,由企业或街道把他们组织起来,参加集体所有制的生产劳动,有的也可以动员他们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

临时工改为固定工后,其劳保福利,按固定工待遇,工资一般暂不变动。少数人工资过高、群众意见大的,经过群众讨论,可以适当调整;工资偏低的,按一九七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的通知”中有关规定调整。

上述临时工改为固定工,不包括生产建设兵团和国营农场的农业临时工。

(三)临时性、季节性的生产、工作岗位,仍须使用临时工。这些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政治待遇、粮食定量、劳保用品应当和同工种的固定工相同。因工死亡和因工残废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按固定工的劳动保险待遇执行。

(四)矿山井下可以继续试用轮换工,并应在实践中总结经验,逐步改进。

(五)在国家劳动计划指标之外,有一些县办企业,现在在常年性生产岗位上,有的使用固定工,有的使用临时工,有的使用亦工亦农轮换工,情况比较复杂,应注意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县办企业的临时工改为固定工,要采取慎重态度,从严掌握,并须经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审查批准。

(六)改革临时工、轮换工制度的工作,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统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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