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的通知 (1971年)

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的通知 (1964年) 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的通知
(71)国发文90号
1971年11月30日于北京市
国务院关于改革临时工、轮换工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

(一)在伟大领袖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指引下,解放以来,随着生产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国家曾经几次提高了工人和工作人员的工资,增加了劳保福利,加上他们家庭就业人数的增多,物价稳定,广大工人和工作人员的生活逐步有了改善。

但是,由于叛徒、内奸、工贼刘少奇等一类政治骗子推行物质刺激、奖金挂帅等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的干扰,现行的工资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随着斗、批、改运动的深入发展,逐步进行改革。

遵照毛主席“关心群众生活”的教导,根据国家当前的经济情况,国务院决定,对一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的工资,进行适当的调整。

(二)调整工资,是关系到广大工人群众生活和工人阶级内部团结的一件大事。做好这项工作,必须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深入进行思想和政治路线方面的教育。要进一步批判刘少奇等一类政治骗子反对政治挂帅、大搞物质刺激的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肃清其流毒。要发扬共产主义精神,提倡讲贡献,讲干劲、讲团结、讲进步,提高工人阶级政治觉悟,正确对待个人的生活待遇问题。要提高革命警惕,对于一小撮阶级敌人利用调整工资的机会,破坏工人内部团结,刮经济主义妖风的反革命活动,必须给以坚决的揭露和打击。

(三)这次调整工资的范围,是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一九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矿山井下主要生产工人的调整范围,可以分别放宽一级,即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四级工,一九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

调整范围内的工人和工作人员,一般都调高一级。对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一九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的工人,经过群众充分讨论同意,并经领导批准的少数人,可以调高两级。对极少数至今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闹无政府主义的,在未改正错误前,暂时不予调整。

在这次调整工资中,调高一级的工资在五元以上的,按现行工资标准执行。调高一级的工资在五元以下的,可以增加到五元,并对这次调级以后的同一级人员,也按调高一级人员的工资额发给工资(注)。

这次二级工调为三级工,工资级差按增加到五元,月工资为三十八元。未调级的原三级工,月工资原为三十六元,也按三十八元的工资额发给。

搬迁企业的职工,原工资低于迁入地区工资标准的,按迁入地区工资标准调级;原工资高于迁入地区工资标准的,调级后,在保持原工资基础上,按迁入地区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

调整工资,要经过群众评议,领导批准。

(四)上海市由于学徒转正定级制度等情况与其他地区有所不同,可参照上述原则,由上海市革命委员会提出调整工资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五)生产建设兵团和国营农场,从一九七一年起新招收的人员,或者实行工分制;或者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平实行供给制,并发给一定的零用费。实行供给制的,每月零用费标准,第一年五元,第二年六元,第三年七元。

一九七○年底以前原有人员的生活待遇,各地情况不同,有的实行工分制,有的实行供给制,有的实行工资制。现行工资制度怎样改革,这次是否调整工资和如何调整,由各省、市、自治区进行试点,提出办法,报国务院审批。

(六)一九六六年以来分配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中工作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半工半读学校毕业生,工作已经满一年以上,仍然实行见习期间临时工资的,可以转正定级。

(七)调整工资的工作,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统一领导。各地都要先进行试点,总结经验,作好准备。调整的时间,由各地区根据斗、批、改的部署确定。不论何时调整,一律从一九七一年七月一日起增加工资。

交通运输跨省企业单位调整工资的工作,由交通部与有关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商量安排。

这次调整工资,体现了伟大领袖毛主席对工人群众的亲切关怀。各级革命委员会一定要加强领导,充分走群众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过细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认真把这次调整工资的工作做好,进一步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夺取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更大胜利。

注:例如北京市郊区县(五类工资区)的粮食加工工业,现行工资标准,二级为三十三元,三级为三十六元,工资级差不到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