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河南省筹集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河南省筹集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批复 国函〔1991〕82号 1991年12月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河南省筹集水利建设
专项资金的批复
国函〔1991〕8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筹集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报告(豫政文〔1991〕18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省面向社会筹集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办法。但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和完善集资办法。
二、集资范围限于工程受益地区。时间可考虑从一九九二至一九九五年四年。
三、要充分考虑大灾之后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根据需要与可能,分别不同企业的实际生产和经营状况确定对职工集资的数额和收取的比重。
四、向个人集资是件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一定要做好宣传解释,取得群众的充分理解和支持。
五、严格对集资的管理,专款专用,确保集中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审计,坚决杜绝挪作他用。
六、不同意对城乡非农业征地征收水利设施补偿费。
国 务 院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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