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河南省籌集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河南省籌集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的批覆
國函〔1991〕82號
1991年12月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河南省籌集水利建設

專項資金的批覆

國函〔1991〕82號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籌集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的報告(豫政文〔1991〕183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你省面向社會籌集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的辦法。但要不斷總結經驗,改進和完善集資辦法。

  二、集資範圍限於工程受益地區。時間可考慮從一九九二至一九九五年四年。

  三、要充分考慮大災之後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根據需要與可能,分別不同企業的實際生產和經營狀況確定對職工集資的數額和收取的比重。

  四、向個人集資是件政策性很強的工作,一定要做好宣傳解釋,取得群眾的充分理解和支持。

  五、嚴格對集資的管理,專款專用,確保集中用於水利工程建設。要加強對資金使用的審計,堅決杜絕挪作他用。

  六、不同意對城鄉非農業徵地徵收水利設施補償費。

                             國 務 院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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