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清理和整顿“小钱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清理和整顿“小钱柜”的通知
国发〔1986〕13号
1986年1月2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清理和整顿“小钱柜”的通知

 

国发〔198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目前,不少单位在国家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之外,又设立了“小钱柜”,资金来源有许多是用化公为私、公款私存等不正当手段攫取的。由于这些资金使用不受限制,单位可以任意支配,因而私吞、滥发奖金、套购专控商品等问题十分严重,不仅扩大了消费基金,还助长了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务院决定对“小钱柜”进行清理和整顿。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当前开展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把“小钱柜”作为专题,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和整顿。各级财政部门要立即在同级开户银行开立“清理整顿小钱柜资金”专户。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附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都要把“小钱柜”资金集中到本单位的财务会计部门。各单位要在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五日前,将帐面余额按隶属关系存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立的“清理整顿小钱柜资金”专户,听候处理。逾期不申报上交的,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并追究单位领导人和财务会计主管人员的责任。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审查各单位“小钱柜”的资金来源。属于应当上交预算的收入,要按规定交回各级财政。属于预算外的,应转入预算外资金,仍归原单位所有,按规定用途使用;对有些行政、事业单位,可适当增加国库券派购任务。属于虚报冒领、截留应上交款项、转移国家资财等非法所得,应一律没收,作“其他收入”上交同级财政部门。非国家公款性质的集体互助金、稿费提成等,用于集体福利的正当收支,不属于“小钱柜”的范围。

三、自文到之日起,应停止“小钱柜”资金的开支。今后,所有单位都不得设置“小钱柜”,严禁化公为私,公款私存。各单位要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一切收支都要通过财务会计部门作帐务处理。各级银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开户管理和现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小钱柜”清理情况,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审计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将清理“小钱柜”的情况及时报告财政部;并把近三年来“小钱柜”的资金来源和去向,如实填列报表,于一九八六年三月底以前报财政部。在清理整顿期间,如有紧急情况必须动用“小钱柜”资金,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五、部队各单位的“小钱柜”如何清理,请军委总后勤部根据本通知的精神,规定清理整顿办法,报财政部备案。部队清理整顿情况,由总后勤部汇总后,于今年三月底前报财政部,并提出改进意见。

六、有关清理整顿“小钱柜”的具体事宜,由财政部作出规定。

 

                           国  务  院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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