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湖北省大冶铜绿山古铜矿遗址保护方案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湖北省大冶铜绿山古铜矿遗址保护方案的批复
国函〔1991〕49号
1991年8月2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湖北省大冶铜绿山

古铜矿遗址保护方案的批复

 
国函〔1991〕49号

  

国家计委、国家文物局:

     你们报来的《关于大冶铜绿山古铜矿遗址保护方案论证会情况报告》(计原材〔1991〕12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经专家论证会评审通过的“大冶铜绿山古铜矿遗址原地保护与合理采矿方案”。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要尽快组织矿山设计部门对标高负185米以上露天开采、负185米以下坑采方案进行修改,提出更为详尽的开采设计方案,该方案要尽可能考虑减少因矿山生产对古铜矿遗址产生的不良影响;文物保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古铜矿遗址的保护,尽快解决古铜矿遗址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古铜矿遗址保护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陡边坡加固维护及坑采后胶结充填等矿山建设所需费用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负责;古铜矿遗址的正常保护及长期保护所需经费由文物保护部门负责。

     三、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成铜绿山古铜矿遗址保护协调委员会,协调遗址保护与矿山生产建设中发生的问题。

 

                             国 务 院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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