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湖北省大冶銅綠山古銅礦遺址保護方案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湖北省大冶銅綠山古銅礦遺址保護方案的批覆
國函〔1991〕49號
1991年8月2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湖北省大冶銅綠山

古銅礦遺址保護方案的批覆

 
國函〔1991〕49號

  

國家計委、國家文物局:

     你們報來的《關於大冶銅綠山古銅礦遺址保護方案論證會情況報告》(計原材〔1991〕1224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經專家論證會評審通過的「大冶銅綠山古銅礦遺址原地保護與合理採礦方案」。根據專家評審意見,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要儘快組織礦山設計部門對標高負185米以上露天開採、負185米以下坑采方案進行修改,提出更為詳盡的開採設計方案,該方案要儘可能考慮減少因礦山生產對古銅礦遺址產生的不良影響;文物保護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古銅礦遺址的保護,儘快解決古銅礦遺址文物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二、古銅礦遺址保護費用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中,陡邊坡加固維護及坑采後膠結充填等礦山建設所需費用由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負責;古銅礦遺址的正常保護及長期保護所需經費由文物保護部門負責。

     三、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和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聯合組成銅綠山古銅礦遺址保護協調委員會,協調遺址保護與礦山生產建設中發生的問題。

 

                             國 務 院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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