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甘肃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甘肃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1〕31号
2011年3月2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甘肃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1〕3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甘肃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甘政发〔2010〕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甘肃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你省是我国西北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战略通道,也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省份,生态环境脆弱,耕地后备资源不足,区域发展不平衡。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土地利用,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三、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稳定数量,提高质量。到201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1.87万公顷以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不少于1.87万公顷。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少于464.6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381.67万公顷。

四、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特别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科学配置城镇工矿用地,合理调控城镇工矿用地增长规模和时序,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保障必要的基础设施用地。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到2020年,全省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62万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53平方米以内。

五、进一步加强对区域土地利用的统筹和管控。沿黄河谷丘陵地区,要加强黄河谷地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积极开展沿黄灌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加大城乡建设用地内涵挖潜和优化整合力度,合理利用未利用地;河西走廊平原地区,要加强绿洲和城郊耕地保护,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适度降低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加大绿洲土地生态屏障的保护和建设力度;河西山地荒漠地区,要加强天然林、湿地保护和荒漠化治理,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开发耕地后备资源和矿产资源,重点加强农牧交错带、绿洲边缘荒漠化区域的土地整理与生态屏障培育;陇中黄土高原丘陵地区,要加强黄土丘陵区农田整理和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大城乡统筹力度,引导小城镇集约发展;陇东黄土高原地区,要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引导农用地结构合理调整,加强基本农田质量建设,积极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陇南山地丘陵地区,要在避让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的基础上合理布局建设用地,保障灾后重建用地和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加强矿山复垦与治理;甘南高原地区,要加强黄河源头草原生态建设,支持牧区、林区生态移民和定居点建设用地,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六、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省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指标,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要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层层分解落实,不得突破。对预期性指标,要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导,力争实现。

七、严格实施《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事关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高度重视实施工作。你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实现。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省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严格落实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制,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要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加强农用地转用管理;加强规划实施动态监管,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加强规划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的意识。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