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甘肅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甘肅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批覆
國函〔2011〕31號
2011年3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甘肅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批覆

國函〔2011〕31號

甘肅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報請審批甘肅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請示》(甘政發〔2010〕39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修訂後的《甘肅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以下簡稱《規劃》)。

二、你省是我國西北地區重要的生態屏障和戰略通道,也是國家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重要省份,生態環境脆弱,耕地後備資源不足,區域發展不平衡。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經濟、社會、人口、環境和資源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戰略,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統籌土地利用,強化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

三、加強對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的保護。嚴格控制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加大補充耕地力度;加強基本農田保護和建設,穩定數量,提高質量。到2010年,新增建設占用耕地控制在1.87萬公頃以內,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補充耕地義務量不少於1.87萬公頃。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少於464.6萬公頃,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少於381.67萬公頃。

四、嚴格控制建設用地規模。從嚴控制建設用地總規模,特別是城鄉建設用地規模,科學配置城鎮工礦用地,合理調控城鎮工礦用地增長規模和時序,整合規範農村建設用地,保障必要的基礎設施用地。優化建設用地結構和布局,加大存量建設用地挖潛力度,促進各項建設節約集約用地,積極拓展建設用地新空間。到2020年,全省城鄉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在62萬公頃以內,人均城鎮工礦用地控制在153平方米以內。

五、進一步加強對區域土地利用的統籌和管控。沿黃河谷丘陵地區,要加強黃河谷地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積極開展沿黃灌區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加大城鄉建設用地內涵挖潛和優化整合力度,合理利用未利用地;河西走廊平原地區,要加強綠洲和城郊耕地保護,盤活存量建設用地,適度降低人均城鎮工礦用地,加大綠洲土地生態屏障的保護和建設力度;河西山地荒漠地區,要加強天然林、濕地保護和荒漠化治理,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合理開發耕地後備資源和礦產資源,重點加強農牧交錯帶、綠洲邊緣荒漠化區域的土地整理與生態屏障培育;隴中黃土高原丘陵地區,要加強黃土丘陵區農田整理和小流域水土保持綜合治理,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加大城鄉統籌力度,引導小城鎮集約發展;隴東黃土高原地區,要嚴格控制新增建設占用農用地,引導農用地結構合理調整,加強基本農田質量建設,積極開展工礦廢棄地復墾;隴南山地丘陵地區,要在避讓地質災害易發區和隱患點的基礎上合理布局建設用地,保障災後重建用地和交通基礎設施用地,加強礦山復墾與治理;甘南高原地區,要加強黃河源頭草原生態建設,支持牧區、林區生態移民和定居點建設用地,加強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

六、在《規劃》的指導下,儘快完成省以下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規劃》確定的主要目標和指標,要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嚴格執行。要將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城鄉建設用地規模等約束性指標層層分解落實,不得突破。對預期性指標,要通過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導,力爭實現。

七、嚴格實施《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事關國家和人民的長遠利益,關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必須高度重視實施工作。你省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認真組織落實《規劃》提出的各項任務和措施,確保規劃目標實現。省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要對省域內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負總責,嚴格落實保護耕地和節約集約用地責任制,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減少、質量有提高。要健全規劃實施管理制度,強化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控制,嚴格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加強農用地轉用管理;加強規劃實施動態監管,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加強規劃宣傳,提高全社會依法依規用地的意識。國土資源部要加強對《規劃》實施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