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维修布达拉宫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维修布达拉宫的批复 国函〔1988〕129号 1988年10月2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维修布达拉宫的批复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二日《关于抢修布达拉宫的紧急请示》(藏政发〔1987〕64号)收悉。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经组织有关专家实地考察、测算和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布达拉宫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中辉煌的瑰宝,维修好布达拉宫,对于贯彻执行党的统战、民族和宗教政策,对于保护文物、弘扬祖国文化、开发旅游业等,都有重要的意义。你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密切协作,把维修布达拉宫的工作抓紧、做好。全部工程争取在一九九三年底以前完成。
二、为了加强领导,同意成立布达拉宫维修领导小组,负责维修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和领导。领导小组由李铁映同志任名誉组长,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国家文物局的有关领导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民委、物资部、国务院宗教局和中央统战部的领导同志组成。
三、鉴于维修布达拉宫的重要意义和你区财力较为困难的实际情况,中央财政给予专项补助三千五百万元,直接用于重点维修项目的支出, 由财政部对国家文物局包干使用。国家文物局按工程进度分年拨交你区使用, 其中: 一九八八年为五百万元, 主要用于工程设计和建筑材料准备; 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三年每年为六百万元。清理、准备施工现场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你区自行解决, 如确有困难, 可与国家计委协商解决。
四、施工队伍由你区负责组织, 国家文物局予以技术指导。维修材料原则上由你区解决, 对一些短缺或当地难以解决的材料, 可商国家有关部门协助解决。要切实保证布达拉宫维修工程质量, 做好施工中文物安全保护和有关协调工作, 同时对维修经费要精打细算, 节约使用。
五、国家计委、国家民委、物资部、国务院宗教局等部门均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对维修工程的重点项目给予优先照顾和积极支持。
国 务 院
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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