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維修布達拉宮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維修布達拉宮的批覆
國函〔1988〕129號
1988年10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維修布達拉宮的批覆

 
國函〔1988〕129號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二日《關於搶修布達拉宮的緊急請示》(藏政發〔1987〕64號)收悉。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精神,經組織有關專家實地考察、測算和研究,現對有關問題批覆如下:

  一、布達拉宮是我國歷史文化遺產中輝煌的瑰寶,維修好布達拉宮,對於貫徹執行黨的統戰、民族和宗教政策,對於保護文物、弘揚祖國文化、開發旅遊業等,都有重要的意義。你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密切協作,把維修布達拉宮的工作抓緊、做好。全部工程爭取在一九九三年底以前完成。

  二、為了加強領導,同意成立布達拉宮維修領導小組,負責維修中重大問題的決策和領導。領導小組由李鐵映同志任名譽組長,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任組長、國家文物局的有關領導同志任副組長,成員由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民委、物資部、國務院宗教局和中央統戰部的領導同志組成。

  三、鑑於維修布達拉宮的重要意義和你區財力較為困難的實際情況,中央財政給予專項補助三千五百萬元,直接用於重點維修項目的支出, 由財政部對國家文物局包幹使用。國家文物局按工程進度分年撥交你區使用, 其中: 一九八八年為五百萬元, 主要用於工程設計和建築材料準備; 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三年每年為六百萬元。清理、準備施工現場所需費用原則上由你區自行解決, 如確有困難, 可與國家計委協商解決。

  四、施工隊伍由你區負責組織, 國家文物局予以技術指導。維修材料原則上由你區解決, 對一些短缺或當地難以解決的材料, 可商國家有關部門協助解決。要切實保證布達拉宮維修工程質量, 做好施工中文物安全保護和有關協調工作, 同時對維修經費要精打細算, 節約使用。

  五、國家計委、國家民委、物資部、國務院宗教局等部門均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 對維修工程的重點項目給予優先照顧和積極支持。

                           國 務 院          

                        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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