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职工生活方面若干问题的指示

国务院关于职工生活方面若干问题的指示
国务院 总理周恩来
1957年1月1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文件

  为了逐步地、适当地解决目前职工生活方面存在的某些问题,特作如下指示:

  一、关于职工住宅问题。

  对于现在一部分职工所缺少的住宅,应该本着艰苦朴素、厉行节约的精神,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地加以解决。今后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在根据国家核定的基本建设计划分配基本建设投资的时候,应该适当地注意建筑住宅的投资,逐年为缺房的职工增建一部分住宅。企业中历年积存下来的奖励基金和今后每年提取的奖励基金,都可以拨出一部分用来建筑职工住宅。

  对于现有的职工住宅,地方人民委员会和各企业、事业单位都应该注意充分地和合理地加以使用,做好房屋的维修工作,限期修整有倒塌危险的房屋。在职工自愿的原则下,可以把职工的住宅作合理的调整。

  今后新建和扩建企业,必须根据国家计划和批准的初步设计,同时修建新增加职工所必需的住宅。

  二、关于职工上下班交通问题。

  在工业人口比较集中的城市,市人民委员会应该统盘安排各机关、企业的上下班时间,同时调整电车、公共汽车的班次和出车、收车时间;以便利职工的上班下班。电车、公共汽车、轮渡必须积极改善经营管理,力求降低成本和规定适当的收费标准。在没有实行职工优待月票的地方,应该实行优待月票的办法。

  三、关于职工的疾病医疗问题。

  卫生部门和企业、事业、机关都应该注意改进对于职工疾病的防治工作,改进医疗卫生设施,提高防治效率。某些药品价格和治疗收费标准不适当的,应由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改进。没有降价的暂时不要降价,已经降价的必须研究降得是否适当。目前医院对于职工住院预收若干费用的办法,除膳食费外,其余都应废除。少数职工在1956年年底以前因为本人或者他直接供养的亲属治病所欠医院的医疗费,在短期内确实无力偿还的,可以分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1956年下半年已经得到过此项补助的职工,不再补助)。这项补助费,企业由剩余的医药卫生补助金中开支,不足时由劳动保险基金中拨款;事业、机关由福利费中开支。这次补助工作应该由工会、人事部门协同有关方面负责办理。

  四、关于职工生活必需品的供应问题。

  商业部门必须积极改进职工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工作。特别要注意改善蔬菜和其它副食品的供应,力求增加数量,改善质量,及时供应,力求稳定价格。在新工业区、矿区和盐区,由商业部门负责建立和健全商业网,改进商品的调拨和经营工作。在铁路和公路的新线施工区,地质勘探区,以及林区,由各主管部门自设生活必需品供应机构,解决职工生活上的需要,商业部门应该保证对它们的货源供应。

  工矿地区的人民委员会,必须有计划地组织农民种植蔬菜,养猪养鸡,以便改进对于职工副食品的供应。在条件适当的地方,可以发动职工家属和职工食堂种植蔬菜,饲养家畜家禽,企业行政和当地人民委员会应该给予必要和可能的便利。

  五、关于职工困难补助问题。

  对于遇到特殊事故而生活上发生困难的职工,应该给以适当的补助。企业中这项补助工作可由工会负责,除了工会掌管的用于困难补助的经费以外,企业行政可以在企业奖励基金中提取10%作为困难补助费,拨交工会合并使用。事业、机关职工的困难补助工作由人事部门和工会负责,所需经费由福利费中开支。但是受补助的应该限于确有困难的职工。对于可以不需要补助而给以补助的那种情况,对于因为不适当的补助而鼓励职工家属搬来城市的办法,都必须纠正。

  失业职工和零散工人的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所需经费在社会救济费中开支。手工业工人的困难救济工作由手工业合作社和民政部门共同负责。

  职工生活问题关联着许多方面的工作,其中有些问题比较简单易办,可以解决得快些和多些;有些问题则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需要有一定的时间和步骤才能够解决。并且,在目前存在的问题得到解决之后,随着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新的要求和新的问题还会继续产生。因此,各级领导机关对于职工生活问题,一定要经常注意,根据需要和可能作适当的解决。但是必须了解,我们的国家在经济上还很落后,人民生活的改善还不可能太多和太快,职工的生活水平也不应该和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距离太远。1956年下半年以来有些地区、部门新实行的一些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措施,有开支公费过松过多的情况,应该注意适当地收缩。要教育职工群众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正确地认识和对待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积极工作,为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进一步地改善自己的生活创造更好的物质基础。

  本指示所列各项,各地区、各部门应该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逐步贯彻执行。

国务院总理 周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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