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職工生活方面若干問題的指示

國務院關於職工生活方面若干問題的指示
國務院 總理周恩來
1957年1月1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文件

  為了逐步地、適當地解決目前職工生活方面存在的某些問題,特作如下指示:

  一、關於職工住宅問題。

  對於現在一部分職工所缺少的住宅,應該本着艱苦樸素、厲行節約的精神,採取有效措施逐步地加以解決。今後中央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在根據國家核定的基本建設計劃分配基本建設投資的時候,應該適當地注意建築住宅的投資,逐年為缺房的職工增建一部分住宅。企業中歷年積存下來的獎勵基金和今後每年提取的獎勵基金,都可以撥出一部分用來建築職工住宅。

  對於現有的職工住宅,地方人民委員會和各企業、事業單位都應該注意充分地和合理地加以使用,做好房屋的維修工作,限期修整有倒塌危險的房屋。在職工自願的原則下,可以把職工的住宅作合理的調整。

  今後新建和擴建企業,必須根據國家計劃和批准的初步設計,同時修建新增加職工所必需的住宅。

  二、關於職工上下班交通問題。

  在工業人口比較集中的城市,市人民委員會應該統盤安排各機關、企業的上下班時間,同時調整電車、公共汽車的班次和出車、收車時間;以便利職工的上班下班。電車、公共汽車、輪渡必須積極改善經營管理,力求降低成本和規定適當的收費標準。在沒有實行職工優待月票的地方,應該實行優待月票的辦法。

  三、關於職工的疾病醫療問題。

  衛生部門和企業、事業、機關都應該注意改進對於職工疾病的防治工作,改進醫療衛生設施,提高防治效率。某些藥品價格和治療收費標準不適當的,應由衛生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改進。沒有降價的暫時不要降價,已經降價的必須研究降得是否適當。目前醫院對於職工住院預收若干費用的辦法,除膳食費外,其餘都應廢除。少數職工在1956年年底以前因為本人或者他直接供養的親屬治病所欠醫院的醫療費,在短期內確實無力償還的,可以分別不同情況給予適當補助(1956年下半年已經得到過此項補助的職工,不再補助)。這項補助費,企業由剩餘的醫藥衛生補助金中開支,不足時由勞動保險基金中撥款;事業、機關由福利費中開支。這次補助工作應該由工會、人事部門協同有關方面負責辦理。

  四、關於職工生活必需品的供應問題。

  商業部門必須積極改進職工生活必需品的供應工作。特別要注意改善蔬菜和其它副食品的供應,力求增加數量,改善質量,及時供應,力求穩定價格。在新工業區、礦區和鹽區,由商業部門負責建立和健全商業網,改進商品的調撥和經營工作。在鐵路和公路的新線施工區,地質勘探區,以及林區,由各主管部門自設生活必需品供應機構,解決職工生活上的需要,商業部門應該保證對它們的貨源供應。

  工礦地區的人民委員會,必須有計劃地組織農民種植蔬菜,養豬養雞,以便改進對於職工副食品的供應。在條件適當的地方,可以發動職工家屬和職工食堂種植蔬菜,飼養家畜家禽,企業行政和當地人民委員會應該給予必要和可能的便利。

  五、關於職工困難補助問題。

  對於遇到特殊事故而生活上發生困難的職工,應該給以適當的補助。企業中這項補助工作可由工會負責,除了工會掌管的用於困難補助的經費以外,企業行政可以在企業獎勵基金中提取10%作為困難補助費,撥交工會合併使用。事業、機關職工的困難補助工作由人事部門和工會負責,所需經費由福利費中開支。但是受補助的應該限於確有困難的職工。對於可以不需要補助而給以補助的那種情況,對於因為不適當的補助而鼓勵職工家屬搬來城市的辦法,都必須糾正。

  失業職工和零散工人的生活困難救濟工作由當地民政部門負責,所需經費在社會救濟費中開支。手工業工人的困難救濟工作由手工業合作社和民政部門共同負責。

  職工生活問題關聯着許多方面的工作,其中有些問題比較簡單易辦,可以解決得快些和多些;有些問題則由於客觀條件的限制,需要有一定的時間和步驟才能夠解決。並且,在目前存在的問題得到解決之後,隨着生產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新的要求和新的問題還會繼續產生。因此,各級領導機關對於職工生活問題,一定要經常注意,根據需要和可能作適當的解決。但是必須了解,我們的國家在經濟上還很落後,人民生活的改善還不可能太多和太快,職工的生活水平也不應該和廣大農民的生活水平距離太遠。1956年下半年以來有些地區、部門新實行的一些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措施,有開支公費過松過多的情況,應該注意適當地收縮。要教育職工群眾繼續保持艱苦奮鬥的優良傳統,正確地認識和對待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的關係,積極工作,為國家的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和進一步地改善自己的生活創造更好的物質基礎。

  本指示所列各項,各地區、各部門應該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具體情況,採取必要的措施,逐步貫徹執行。

國務院總理 周恩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