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设立莘庄、奉贤海关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设立莘庄、奉贤海关的批复 国函〔1989〕78号 1989年12月1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设立莘庄、奉贤海关的批复
国函〔1989〕7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一九八九年六月三十日《关于申请设立莘庄、奉贤、嘉定、川沙海关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莘庄、奉贤海关(均为处级)。
二、人员编制各四十人,在海关总署掌握的编制内解决。所需人员在海关系统和当地党政机关内调配,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所需的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由你市负责解决。仪器设备由海关总署配备。
四、嘉定、川沙县目前暂不设置海关机构。
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 务 院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