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加硅铁出口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加硅铁出口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89〕30号
1989年4月1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增加硅铁出口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89〕3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二日《关于要求增加1989年硅铁出口计划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硅铁为国内紧缺物资,为了确保国内需要,国家规定要严格限制出口。今年国家已安排你区出口硅铁3500吨(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出口1500吨),考虑到你区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同意给你区增加计划外出口硅铁3000吨(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三来一补”项目的出口),由你区统筹安排。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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