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江西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江西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办函〔2000〕32号 2000年4月2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江西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办函〔2000〕3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恳请批准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赣府文〔1999〕113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南昌市北部昌北新城区北缘,东至物华大道,西至外环路(原麦园路),南至黄家湖大道,北至双港大街,规划范围总用地9.8平方公里。
三、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南昌市经济技术发展的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资金由你省自筹解决。
四、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口为主和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积极改善投资环境,逐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五、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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