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江西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復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江西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復函
國辦函〔2000〕32號
2000年4月2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江西

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復函

國辦函〔2000〕32號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懇請批准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為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請示》(贛府文〔1999〕113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意,現函復如下:

一、同意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為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實行現行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政策。

二、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位於南昌市北部昌北新城區北緣,東至物華大道,西至外環路(原麥園路),南至黃家湖大道,北至雙港大街,規劃範圍總用地9.8平方公里。

三、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納入南昌市經濟技術發展的總體規劃,建設發展資金由你省自籌解決。

四、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要堅持以工業項目為主、吸收外資為主、出口為主和致力於發展高新技術的方針,積極改善投資環境,逐步完善綜合服務功能。

五、要加強領導和管理,促進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各項工作的健康發展。

     國務院辦公廳

      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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