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圳市宝安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公司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圳市宝安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公司的复函 国办函〔1992〕87号 1992年10月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圳市宝安企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公司的复函
国办函〔1992〕8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在香港设立恒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请示》(粤府函〔1992〕245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函复如下:
同意深圳市宝安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恒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内派人员编制定为六人,公司的经营范围请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核定。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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