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届APEC世界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届APEC世界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7〕58号 1997年11月1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届APEC世界中小
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7〕5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家经贸委: 《关于举办第二届APEC世界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的请示》(国经贸〔1997〕665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经贸委于1998年10月在山东省烟台市联合举办第二届APEC世界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所需费用由烟台市解决。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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