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届APEC世界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届APEC世界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7〕58号
1997年11月1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届APEC世界中小

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7〕5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家经贸委:  《关于举办第二届APEC世界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的请示》(国经贸〔1997〕665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经贸委于1998年10月在山东省烟台市联合举办第二届APEC世界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所需费用由烟台市解决。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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