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结束清理整顿驻港澳机构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结束清理整顿驻港澳机构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1992〕47号
1992年8月2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结束清理整顿

驻港澳机构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199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清理整顿驻港澳中资机构的工作,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自一九八八年八月开始进行的,经过各地区、各部门共同努力,基本查清了驻港澳中资机构的情况,撤并了一批经营不善、管理混乱、长期亏损、没有存在必要的机构;对以个人名义在港澳地区登记持有的国家资产办理了法律上的委托手续,使国家财产安全有了保障;查处了违法乱纪案件和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济案件;建立、完善了必要的规章制度,使我驻港澳中资机构的管理逐步制度化、规范化,清理整顿工作已达到预期目的。经国务院研究决定,清理整顿驻港澳中资机构的工作,可以宣布基本结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清理整顿驻港机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即日起撤销。遗留工作交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新华社香港分社和新华社澳门分社负责督促有关中资机构的撤并工作;监察部负责有关案件的查处;其他问题由国务院港澳办公室会同经贸部抓紧处理,以保证清理整顿工作善始善终。各地区、各部门负责清理整顿驻港澳中资机构工作的领导小组或工作班子是否随即撤销,可视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二、为巩固清理整顿的成果,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以利于驻港澳中资机构健康地发展,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在这次清理整顿中建立和完善的各项办法和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也要制定相应的措施,保证这些规章制度得以落实。

三、党中央、国务院已明确授权新华社香港分社和新华社澳门分社通过各地区、各部门驻港澳的归口管理单位,对所有驻港澳中资机构实行领导、管理和监督。新华社香港分社和新华社澳门分社应根据驻港澳地区中资机构的具体情况制订具体办法。驻港澳中资机构在开展业务中遇有涉及中央对港澳工作方针政策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事先请示新华社香港分社或新华社澳门分社,其中重大问题要经过新华社香港分社或新华社澳门分社请示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归口管理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驻港澳中资机构较多的地区和部门要加强归口管理单位的力量,授权其统一归口管理本地区或部门在港澳的所有中资机构。

四、清理整顿后保留下来的驻港澳中资机构要继续积极发展,壮大实力。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我驻港澳地区中资机构工作的重点是提高素质和经济效益,而不是大量增加机构、人员和投资。中资机构要树立为改革开放服务的观点,充分利用港澳地区的有利条件为内地开拓产品市场,引进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方法,并通过港澳开展各种对外经济交流活动。

五、驻港澳中资机构必须全面理解和贯彻“一国两制”的方针,认真执行我对港澳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有利于内地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有利于港澳地区繁荣和稳定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各项业务。同时,又要吸收和借鉴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先进经营方式和管理办法,按照国际惯例和规则从事经营活动。经营上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涉足敏感行业应慎重行事。除有条件的中资机构经批准可以经营外汇、黄金、股票、房地产开发业务外,其他中资机构不得经营这些业务。

各地区、各部门应重视驻港澳中资机构的建设,务必加强领导,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促使中资机构更加健康地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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