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結束清理整頓駐港澳機構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結束清理整頓駐港澳機構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1992〕47號
1992年8月2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結束清理整頓

駐港澳機構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1992〕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清理整頓駐港澳中資機構的工作,是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決定,自一九八八年八月開始進行的,經過各地區、各部門共同努力,基本查清了駐港澳中資機構的情況,撤併了一批經營不善、管理混亂、長期虧損、沒有存在必要的機構;對以個人名義在港澳地區登記持有的國家資產辦理了法律上的委託手續,使國家財產安全有了保障;查處了違法亂紀案件和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經濟案件;建立、完善了必要的規章制度,使我駐港澳中資機構的管理逐步制度化、規範化,清理整頓工作已達到預期目的。經國務院研究決定,清理整頓駐港澳中資機構的工作,可以宣布基本結束。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清理整頓駐港機構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自即日起撤銷。遺留工作交有關部門負責處理:新華社香港分社和新華社澳門分社負責督促有關中資機構的撤併工作;監察部負責有關案件的查處;其他問題由國務院港澳辦公室會同經貿部抓緊處理,以保證清理整頓工作善始善終。各地區、各部門負責清理整頓駐港澳中資機構工作的領導小組或工作班子是否隨即撤銷,可視具體情況自行決定。

二、為鞏固清理整頓的成果,使各項工作規範化、制度化,以利於駐港澳中資機構健康地發展,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有關各項規章制度,包括在這次清理整頓中建立和完善的各項辦法和規定。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也要制定相應的措施,保證這些規章制度得以落實。

三、黨中央、國務院已明確授權新華社香港分社和新華社澳門分社通過各地區、各部門駐港澳的歸口管理單位,對所有駐港澳中資機構實行領導、管理和監督。新華社香港分社和新華社澳門分社應根據駐港澳地區中資機構的具體情況制訂具體辦法。駐港澳中資機構在開展業務中遇有涉及中央對港澳工作方針政策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要事先請示新華社香港分社或新華社澳門分社,其中重大問題要經過新華社香港分社或新華社澳門分社請示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各歸口管理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認真負責地做好工作。駐港澳中資機構較多的地區和部門要加強歸口管理單位的力量,授權其統一歸口管理本地區或部門在港澳的所有中資機構。

四、清理整頓後保留下來的駐港澳中資機構要繼續積極發展,壯大實力。在今後一段時間內,我駐港澳地區中資機構工作的重點是提高素質和經濟效益,而不是大量增加機構、人員和投資。中資機構要樹立為改革開放服務的觀點,充分利用港澳地區的有利條件為內地開拓產品市場,引進資金、技術和先進的管理方法,並通過港澳開展各種對外經濟交流活動。

五、駐港澳中資機構必須全面理解和貫徹「一國兩制」的方針,認真執行我對港澳的各項方針政策,在有利於內地加快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有利於港澳地區繁榮和穩定的前提下,積極開展各項業務。同時,又要吸收和借鑑資本主義發達國家的先進經營方式和管理辦法,按照國際慣例和規則從事經營活動。經營上要有所為有所不為,涉足敏感行業應慎重行事。除有條件的中資機構經批准可以經營外匯、黃金、股票、房地產開發業務外,其他中資機構不得經營這些業務。

各地區、各部門應重視駐港澳中資機構的建設,務必加強領導,指定專門機構或專人負責管理,促使中資機構更加健康地發展。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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