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国务院2003年立法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国务院200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国务院2003年立法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国务院200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办发〔2003〕36号
2003年4月2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国务院

2003年立法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国务院

200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办发〔200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做好国务院2003年立法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国务院2003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做好国务院2003年立法工作的几点意见

  2003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第一年,也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第一年。进一步做好国务院的立法工作,对于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实现经济持续稳定较快增长,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做好财政增收节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深化金融体制、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及行政管理体制等重点改革,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具有重要意义。2003年国务院立法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2003年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紧紧围绕发展这一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突出政府立法工作重点,确保政府立法工作质量。

  总结前几年国务院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结合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国务院2003年的立法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统筹考虑立法项目。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把有关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共安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以及适应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的立法项目,作为立法工作重点。制定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要与修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结合,通盘考虑。对那些与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精神不一致的法律、行政法规要及时进行清理,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

  二、起草、审查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要体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原则,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要进一步转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不合时宜的观念,继续把体制创新和管理方式创新摆在突出位置,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在立法过程中,研究、确定某一项制度要重在为解决问题提供一种机制,尽量通过确立一系列供人们自己判断是非的规则来解决问题;要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的关系;要重视发挥经济规律、习惯规则、道德规范等在调节社会关系中的作用。政府的作用主要是为市场竞争创造公平、宽松的制度环境,对需要政府管理的事项,应当在明确管理目标、管理标准和管理规则的前提下,重在加强事后监督,切实维护市场主体的正当权益,惩处违反市场规则的行为,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培育和壮大社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中介组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作用。要高度重视程序规范的作用,在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中,要明确权利实现的保障机制、具体步骤,设置确保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的程序规则,努力实现程序公正。积极探索提高立法质量,保证法律、行政法规正确实施的新机制、新办法。

  三、服从大局,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着眼,把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作为政府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应当着眼于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立一个法,定一条规矩,都必须首先考虑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要正确对待和处理全局与局部的关系、长远与眼前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防止和克服立法工作中的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

  四、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立法工作的参与程度。起草、审查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草案拟确立的重要制度、措施,要经过专家论证;有关部门有不同意见的,要充分协商。要认真执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不断总结经验,从制度上、机制上研究、探索提高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具体办法,增强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的透明度。要注意探索建立和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机制和制度。

  五、增强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和可预见性。国务院2003年的立法工作任务仍然很重,各部门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确保质量,按时完成起草任务。对列入《国务院2003年立法工作计划》要求年内完成的项目,起草部门要对有关项目的起草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并报国务院办公厅,同时抄送法制办。根据形势和任务变化需要对立法项目作出调整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法制办应当对列入《国务院200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的起草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并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

 

国务院2003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2003年工作的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以及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国务院2003年立法工作的重点是:有关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共安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以及适应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需要制定、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项目。在确保重点立法项目的前提下,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项目。力争年内出台的立法项目43件,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适时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74件。据此,对国务院2003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需要制定、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19件)

  (一)为了履行我国对外承诺,进一步完善对外贸易制度,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修订对外贸易法(商务部起草)。

  (二)为了进一步加强邮政市场管理,规范邮政经营活动,修订邮政法(信息产业部、邮政局起草)。

  (三)为了明确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规范电子签名各相关主体的活动,促进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制定电子签名法(法制办组织起草)。

  (四)为了进一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修订价格法(发展改革委起草)。

  (五)为了适应电力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电力供应和使用中的各种行为,促进电力能源建设和发展,修订电力法(发展改革委、电监会起草)。

  (六)为了规范银行卡关系方的权利义务,促进银行卡的应用和相关服务体系的发展,制定银行卡条例(人民银行起草)。

  (七)为了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制定证券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证监会起草)。

  (八)为了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制定保险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监会起草)。

  (九)根据世贸组织海关估价协定和修订后的海关法,修订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总署、财政部起草)。

  (十)根据世贸组织原产地规则协定和国际通行做法,建立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制度,制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海关总署、商务部起草)。

  (十一)为了完善企业债券发行制度,明确管理职责,修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

  (十二)为了贯彻落实“走出去”战略,规范境外投资活动,制定境外投资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

  (十三)为了规范中央储备粮管理,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稳定粮食市场,制定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起草)。

  (十四)为了规范认证认可行为,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管理,制定认证认可监督管理条例(质检总局起草)。

  (十五)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维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道路运输管理,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起草)。

  (十六)为了减轻社会负担,提高公路通行效率,制定收费公路条例(交通部起草)。

  (十七)为了加强对物业服务的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者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制定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起草)。

  (十八)为了进一步加强兽药的监督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有效防治畜禽等动物疾病,促进畜牧业发展和维护人体健康,修订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起草)。

  (十九)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基金会管理体制,促进基金会健康、有序发展,真正实现其公益慈善功能,修订基金会管理办法(民政部起草)。

  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需要制定、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3件)

  (一)为了适应金融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修订人民银行法(人民银行、银监会起草)。

  (二)为了适应金融业发展变化和金融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修订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银监会起草)。

  (三)为了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完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法制办、国资委起草)。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2件)

  (一)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统一规范工伤保险制度,制定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部起草)。

  (二)为了进一步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军队稳定,修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总政治部起草)。

  四、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共安全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7件)

  (一)为了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更好地履行我国加入的禁毒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制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公安部起草)。

  (二)为了做好各类单位特别是重点要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制定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条例(公安部起草)。

  (三)为了保障公民享有平等法律保护,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在诉讼或者其他法律活动方面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制定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起草)。

  (四)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质检总局起草,已公布),相应废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五)为了减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严格建设主体各方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起草)。

  (六)为了加强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制定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农业部起草)。

  (七)为了加强对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土资源部起草)。

  五、规范政府共同行为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2件)

  (一)为了严肃行政纪律,惩处国家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勤政廉政,制定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监察部、人事部起草)。

  (二)为了进一步健全对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制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起草),相应废止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六、适应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0件)

  (一)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制定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教育部起草,已公布)。

  (二)为了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发展文化体育事业,制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文化部、体育总局起草)。

  (三)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体育道德,保障运动员的身心健康,加强兴奋剂管理,制定体育活动中反兴奋剂条例(体育总局起草)。

  (四)为了尽快建立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起草)。

  (五)为了切实加强对医疗废物从产生到无害化处理全过程的管理,制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环保总局起草)。

  (六)为了加强对中医药的管理,弘扬中国传统医药,提高我国医疗水平,制定中医药管理条例(卫生部起草,已公布)。

  (七)为了加强对乡村医生的管理,提高乡村医疗水平,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乡村医生管理条例(卫生部起草)。

  (八)为了加强预防接种工作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管理,保障预防接种规划的实施,有效预防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制定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条例(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

  (九)为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修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总署起草)。

  (十)为了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规范国家助学贷款活动,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条例(法制办、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起草)。

  此外,需要抓紧研究、条件成熟时适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行政法规共74件。其中:

  (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需要制定、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25件: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财政部起草);公司法(修订)(法制办组织起草);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工商总局起草);电信法(信息产业部起草)航道法(交通部起草);标准化法(修订)(质检总局起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起草);彩票管理条例(财政部起草);征信管理条例(人民银行起草);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商务部起草);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商务部起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务部起草);商业连锁经营管理条例(商务部起草);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商务部、工商总局起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修订)(工商总局起草);禁止传销条例(工商总局起草);粮食收购条例(修订)(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起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修订)(质检总局起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质检总局起草);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条例(质检总局起草);船员管理条例(交通部起草);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交通部起草);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修订)(国防科工委、总装备部起草);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建设部起草);气象有偿服务管理条例(气象局起草)。

  (二)完善有关金融、财税等制度需要制定、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9件:证券法(修订)(证监会起草);人民币现金管理条例(人民银行起草);黄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银行起草);股票发行上市管理条例(证监会起草);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证监会起草);政府投资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修订)(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机动车辆法定责任保险条例(保监会起草)。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2件: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部起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修订)(水利部起草)。

  (四)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共安全需要制定、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13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订)(公安部起草);消防法(修订)(公安部起草);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安全部起草);互联网国家安全事项管理规定(安全部起草);国防动员法(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起草);制定民兵法或者修订民兵工作条例(总参谋部起草);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民政部、总参谋部起草);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监管局起草);发射空间物体涉外损害赔偿条例(国防科工委起草);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修订)(民航总局起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环保总局起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修订)(铁道部起草);网络信息安全条例(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起草)。

  (五)规范政府共同行为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2件:规划编制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起草)。

  (六)适应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制定、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17件:义务教育法(修订)(教育部起草);执业药师法(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初级卫生保健法(卫生部起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订)(卫生部起草);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修订)(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麻醉药品管理办法(修订)(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条例(版权局起草);广播电视播放作品付酬办法(版权局、广电总局起草);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修订)(科技部起草);职务发明条例(科技部、知识产权局起草);专利代理条例(修订)(知识产权局起草);商标代理条例(工商总局起草);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管理条例(科技部起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修订)(文化部起草);长城保护条例(文化部起草);艾滋病预防控制条例(卫生部起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修订)(人口计生委起草)。

  (七)需要统筹兼顾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6件:公证法(司法部起草);城市规划法(修订)(建设部起草);土地管理法(修订)(国土资源部起草);征用土地条例(国土资源部起草);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修订)(建设部起草);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修订)(水利部起草)。

  法律的实施条例和配套行政法规(如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监狱法实施细则、民办学校合理回报管理办法等)没有列入,但要抓紧起草工作,适时出台。此外,未列入的项目,如确有必要,条件成熟,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可以适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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