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做好國務院2003年立法工作的幾點意見和國務院2003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做好國務院2003年立法工作的幾點意見和國務院2003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國辦發〔2003〕36號
2003年4月2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做好國務院

2003年立法工作的幾點意見和國務院

2003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國辦發〔2003〕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關於做好國務院2003年立法工作的幾點意見》和《國務院2003年立法工作計劃》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關於做好國務院2003年立法工作的幾點意見

  2003年是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第一年,也是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的第一年。進一步做好國務院的立法工作,對於貫徹黨的十六大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貫徹落實依法治國方略,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為實現經濟持續穩定較快增長,推進經濟結構調整和擴大對外開放,促進就業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做好財政增收節支,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深化金融體制、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以及行政管理體制等重點改革,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和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具有重要意義。2003年國務院立法工作總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2003年工作的總體部署和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批准的《政府工作報告》的要求,緊緊圍繞發展這一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突出政府立法工作重點,確保政府立法工作質量。

  總結前幾年國務院立法工作的實踐經驗,結合當前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現就做好國務院2003年的立法工作,提出以下幾點意見:

  一、適應改革發展穩定的需要統籌考慮立法項目。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和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把有關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國有企業改革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維護社會穩定與公共安全,規範政府共同行為以及適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發展需要的立法項目,作為立法工作重點。制定新的法律、行政法規要與修改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相結合,通盤考慮。對那些與經濟體制改革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精神不一致的法律、行政法規要及時進行清理,該廢止的廢止,該修訂的修訂。

  二、起草、審查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要體現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精神和原則,進一步促進政府職能轉變。要進一步轉變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不合時宜的觀念,繼續把體制創新和管理方式創新擺在突出位置,進一步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在立法過程中,研究、確定某一項制度要重在為解決問題提供一種機制,儘量通過確立一系列供人們自己判斷是非的規則來解決問題;要妥善處理好政府與市場、政府管理與社會自律的關係;要重視發揮經濟規律、習慣規則、道德規範等在調節社會關係中的作用。政府的作用主要是為市場競爭創造公平、寬鬆的制度環境,對需要政府管理的事項,應當在明確管理目標、管理標準和管理規則的前提下,重在加強事後監督,切實維護市場主體的正當權益,懲處違反市場規則的行為,激發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創造性;培育和壯大社會自律機制,充分發揮中介組織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的作用。要高度重視程序規範的作用,在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中,要明確權利實現的保障機制、具體步驟,設置確保權力與責任掛鉤、權力與利益脫鈎的程序規則,努力實現程序公正。積極探索提高立法質量,保證法律、行政法規正確實施的新機制、新辦法。

  三、服從大局,從維護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着眼,把提高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作為政府立法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應當着眼於解決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立一個法,定一條規矩,都必須首先考慮人民群眾擁護不擁護、贊成不贊成、高興不高興、答應不答應。要正確對待和處理全局與局部的關係、長遠與眼前的關係、中央與地方的關係,防止和克服立法工作中的地方和部門的保護主義。

  四、進一步提高社會公眾對政府立法工作的參與程度。起草、審查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要採取多種方式,廣泛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草案擬確立的重要制度、措施,要經過專家論證;有關部門有不同意見的,要充分協商。要認真執行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不斷總結經驗,從制度上、機制上研究、探索提高公眾參與政府立法工作的具體辦法,增強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起草工作的透明度。要注意探索建立和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廣泛集中民智、切實珍惜民力的機制和制度。

  五、增強立法工作的計劃性和可預見性。國務院2003年的立法工作任務仍然很重,各部門要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狠抓落實、確保質量,按時完成起草任務。對列入《國務院2003年立法工作計劃》要求年內完成的項目,起草部門要對有關項目的起草工作作出具體安排,並報國務院辦公廳,同時抄送法制辦。根據形勢和任務變化需要對立法項目作出調整的,有關部門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法制辦應當對列入《國務院2003年立法工作計劃》的立法項目的起草情況進行跟蹤、了解,並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

 

國務院2003年立法工作計劃

  根據黨的十六大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2003年工作的總體部署和主要任務以及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批准的《政府工作報告》的要求,國務院2003年立法工作的重點是:有關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國有企業改革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維護社會穩定與公共安全,規範政府共同行為以及適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發展需要制定、修訂的法律、行政法規項目。在確保重點立法項目的前提下,兼顧其他方面的立法項目。力爭年內出台的立法項目43件,需要抓緊研究、待條件成熟時適時提請審議的立法項目74件。據此,對國務院2003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需要制定、修訂的法律、行政法規(19件)

  (一)為了履行我國對外承諾,進一步完善對外貿易制度,維護對外貿易秩序,修訂對外貿易法(商務部起草)。

  (二)為了進一步加強郵政市場管理,規範郵政經營活動,修訂郵政法(信息產業部、郵政局起草)。

  (三)為了明確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規範電子簽名各相關主體的活動,促進電子商務和電子政務的發展,制定電子簽名法(法制辦組織起草)。

  (四)為了進一步完善宏觀經濟調控下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規範市場經濟秩序,修訂價格法(發展改革委起草)。

  (五)為了適應電力體制改革的需要,規範電力供應和使用中的各種行為,促進電力能源建設和發展,修訂電力法(發展改革委、電監會起草)。

  (六)為了規範銀行卡關係方的權利義務,促進銀行卡的應用和相關服務體系的發展,制定銀行卡條例(人民銀行起草)。

  (七)為了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制定證券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證監會起草)。

  (八)為了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制定保險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保監會起草)。

  (九)根據世貿組織海關估價協定和修訂後的海關法,修訂進出口關稅條例(海關總署、財政部起草)。

  (十)根據世貿組織原產地規則協定和國際通行做法,建立統一的原產地規則制度,制定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海關總署、商務部起草)。

  (十一)為了完善企業債券發行制度,明確管理職責,修訂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

  (十二)為了貫徹落實「走出去」戰略,規範境外投資活動,制定境外投資管理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

  (十三)為了規範中央儲備糧管理,保證國家糧食安全,穩定糧食市場,制定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發展改革委、糧食局起草)。

  (十四)為了規範認證認可行為,加強認證認可工作管理,制定認證認可監督管理條例(質檢總局起草)。

  (十五)為了規範道路運輸市場秩序,維護道路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道路運輸管理,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制定道路運輸條例(交通部起草)。

  (十六)為了減輕社會負擔,提高公路通行效率,制定收費公路條例(交通部起草)。

  (十七)為了加強對物業服務的管理,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者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環境和工作環境,制定物業管理條例(建設部起草)。

  (十八)為了進一步加強獸藥的監督管理,保證獸藥質量,有效防治畜禽等動物疾病,促進畜牧業發展和維護人體健康,修訂獸藥管理條例(農業部起草)。

  (十九)為了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基金會管理體制,促進基金會健康、有序發展,真正實現其公益慈善功能,修訂基金會管理辦法(民政部起草)。

  二、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國有企業改革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需要制定、修訂的法律、行政法規(3件)

  (一)為了適應金融監督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修訂人民銀行法(人民銀行、銀監會起草)。

  (二)為了適應金融業發展變化和金融監督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修訂商業銀行法(人民銀行、銀監會起草)。

  (三)為了適應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完善國有資產經營體制和方式,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法制辦、國資委起草)。

  三、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2件)

  (一)為了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安全生產,統一規範工傷保險制度,制定工傷保險條例(勞動保障部起草)。

  (二)為了進一步保障軍人的合法權益,維護軍隊穩定,修訂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民政部、總政治部起草)。

  四、維護社會穩定與公共安全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規(7件)

  (一)為了打擊毒品違法犯罪,加強對易製毒化學品的管理,防止易製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更好地履行我國加入的禁毒國際公約規定的義務,制定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公安部起草)。

  (二)為了做好各類單位特別是重點要害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維護社會穩定,制定企業事業單位治安保衛條例(公安部起草)。

  (三)為了保障公民享有平等法律保護,為經濟困難的公民在訴訟或者其他法律活動方面提供免費法律服務,制定法律援助條例(司法部起草)。

  (四)為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制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質檢總局起草,已公布),相應廢止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

  (五)為了減少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事故,嚴格建設主體各方安全生產法律責任,根據建築法、安全生產法對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制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部起草)。

  (六)為了加強漁業船舶檢驗及其監督管理,保證漁業船舶具備安全航行、作業的技術條件,保障漁業船舶和漁民生命財產安全,防止環境污染,制定漁業船舶檢驗條例(農業部起草)。

  (七)為了加強對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制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土資源部起草)。

  五、規範政府共同行為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規(2件)

  (一)為了嚴肅行政紀律,懲處國家公務員的違法違紀行為,促進勤政廉政,制定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條例(監察部、人事部起草)。

  (二)為了進一步健全對違反財政法規行為的責任追究制度,制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財政部、審計署、監察部起草),相應廢止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

  六、適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發展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10件)

  (一)為了規範中外合作辦學活動,加強教育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促進教育事業發展,制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教育部起草,已公布)。

  (二)為了加強對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管理,充分發揮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功能,繁榮、發展文化體育事業,制定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文化部、體育總局起草)。

  (三)為了維護公平競爭的體育道德,保障運動員的身心健康,加強興奮劑管理,制定體育活動中反興奮劑條例(體育總局起草)。

  (四)為了儘快建立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機制,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衛生部起草)。

  (五)為了切實加強對醫療廢物從產生到無害化處理全過程的管理,制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衛生部、環保總局起草)。

  (六)為了加強對中醫藥的管理,弘揚中國傳統醫藥,提高我國醫療水平,制定中醫藥管理條例(衛生部起草,已公布)。

  (七)為了加強對鄉村醫生的管理,提高鄉村醫療水平,保障農村居民身體健康,根據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制定鄉村醫生管理條例(衛生部起草)。

  (八)為了加強預防接種工作和預防性生物製品的管理,保障預防接種規劃的實施,有效預防傳染病的爆發流行,制定預防性生物製品管理條例(衛生部、食品藥品監管局起草)。

  (九)為了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海關保護,促進貿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修訂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海關總署起草)。

  (十)為了推動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規範國家助學貸款活動,制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條例(法制辦、人民銀行、教育部、財政部起草)。

  此外,需要抓緊研究、條件成熟時適時提請審議的法律、行政法規共74件。其中:

  (一)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需要制定、修訂的法律、行政法規25件:註冊會計師法(修訂)(財政部起草);公司法(修訂)(法制辦組織起草);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工商總局起草);電信法(信息產業部起草)航道法(交通部起草);標準化法(修訂)(質檢總局起草);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業部起草);彩票管理條例(財政部起草);徵信管理條例(人民銀行起草);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商務部起草);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商務部起草);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商務部起草);商業連鎖經營管理條例(商務部起草);外國企業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商務部、工商總局起草);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辦法(修訂)(工商總局起草);禁止傳銷條例(工商總局起草);糧食收購條例(修訂)(發展改革委、糧食局起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修訂)(質檢總局起草);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質檢總局起草);組織機構代碼管理條例(質檢總局起草);船員管理條例(交通部起草);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修訂)(交通部起草);軍工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修訂)(國防科工委、總裝備部起草);城市公共交通條例(建設部起草);氣象有償服務管理條例(氣象局起草)。

  (二)完善有關金融、財稅等制度需要制定、修訂的法律、行政法規9件:證券法(修訂)(證監會起草);人民幣現金管理條例(人民銀行起草);黃金管理暫行條例(人民銀行起草);股票發行上市管理條例(證監會起草);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修訂)(證監會起草);政府投資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修訂)(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發票管理辦法(修訂)(稅務總局、財政部起草);機動車輛法定責任保險條例(保監會起草)。

  (三)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需要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2件: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勞動保障部起草);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修訂)(水利部起草)。

  (四)維護社會穩定與公共安全需要制定、修訂的法律、行政法規(13件):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訂)(公安部起草);消防法(修訂)(公安部起草);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管理規定(安全部起草);互聯網國家安全事項管理規定(安全部起草);國防動員法(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起草);制定民兵法或者修訂民兵工作條例(總參謀部起草);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民政部、總參謀部起草);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安全監管局起草);發射空間物體涉外損害賠償條例(國防科工委起草);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修訂)(民航總局起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環保總局起草);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修訂)(鐵道部起草);網絡信息安全條例(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起草)。

  (五)規範政府共同行為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規2件:規劃編制條例(發展改革委起草);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起草)。

  (六)適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事業發展需要制定、修訂的法律、行政法規17件:義務教育法(修訂)(教育部起草);執業藥師法(食品藥品監管局起草);初級衛生保健法(衛生部起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修訂)(衛生部起草);精神藥品管理辦法(修訂)(食品藥品監管局起草);麻醉藥品管理辦法(修訂)(食品藥品監管局起草);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條例(版權局起草);廣播電視播放作品付酬辦法(版權局、廣電總局起草);實驗動物管理條例(修訂)(科技部起草);職務發明條例(科技部、知識產權局起草);專利代理條例(修訂)(知識產權局起草);商標代理條例(工商總局起草);國家重大科學儀器設備管理條例(科技部起草);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修訂)(文化部起草);長城保護條例(文化部起草);艾滋病預防控制條例(衛生部起草);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修訂)(人口計生委起草)。

  (七)需要統籌兼顧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規6件:公證法(司法部起草);城市規劃法(修訂)(建設部起草);土地管理法(修訂)(國土資源部起草);徵用土地條例(國土資源部起草);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修訂)(建設部起草);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修訂)(水利部起草)。

  法律的實施條例和配套行政法規(如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監獄法實施細則、民辦學校合理回報管理辦法等)沒有列入,但要抓緊起草工作,適時出台。此外,未列入的項目,如確有必要,條件成熟,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可以適時提出。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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