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检查大中城市菜地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情况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检查大中城市菜地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情况报告的通知
国办发〔1988〕66号
1988年10月1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检查大中城市菜地

基金征收、使用、

管理情况报告的通知

国办发〔1988〕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农业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委、商业部《关于检查大中城市菜地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情况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八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检查大中城市菜地基金征收、

使用、管理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

  一九八○年以来,各大中城市为了稳定菜地面积,发展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对国家建设征用菜地先后征收菜地基金,开发建设新菜地。为了加强管理,一九八五年四月,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商业部制定了《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最近,我们对菜地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联合组织各地自查、抽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菜地基金对发展蔬菜生产起了重要作用。

  八十年代以来,城市建设占用近郊老菜地的情况比较严重,影响蔬菜生产和供应。在这种情况下,各大中城市先后对用地单位征收菜地基金。一些大中城市利用菜地基金,一方面在中远郊区开发了一部分新菜地,以保持菜地的基本稳定;另一方面对蔬菜基地(列入城市总体规划内的永久性菜地)加强基本建设,对城市蔬菜供应起到了重要作用。据上海、天津、广州、成都、大连、青岛、乌鲁木齐七市和江苏省十三个城市的不完全统计,一九八○年到一九八七年,占用老菜地十七万九千多亩,约为蔬菜耕地面积的20%。同期利用菜地基金开发新菜地二十一万六千六百亩,净增菜地三万七千六百亩,增加4.19%。由于利用菜地基金开发建设了一批蔬菜基地,在很大程度上缓和了因城市扩大和社会消费水平提高而带来的商品菜供不应求的矛盾。

  二、菜地基金征收、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各地通过征收菜地基金,在控制占用菜地、开发建设新菜地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一)有的地方领导擅自批准减、免、缓收,使菜地基金不能如数征收上来。据山东、四川、河北、上海、大连、青岛等省、市统计,一九八一年以来应收菜地基金九亿八千万元,实收六亿九千万元, 只占70.3%

  (二)在使用上没有做到专款专用。上述三省三市用于蔬菜的开发建设共四亿六千五百万元,为实收数额的68%。各地都存在挪用菜地基金的情况,有的作为机动财力,用于盖饭店、建学校、购建设债券、作副食品补贴,有的还贷给企业当周转金、盖房等。

  (三)对菜地基金管理不严。目前,各地对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商业部制定的暂行管理办法执行不一,有的转发了, 有的至今还未转发, 有的改变暂行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上,有的由市有关部门统一管理,有的是市、区(郊区)二级分成;有的是经蔬菜(副食)领导小组讨论审批,有的是主管市长一人审批;有的地方以拨顶支, 从不决算。总之,资金的管理很混乱。

  三、为了加强对菜地基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提出如下建议:

  (一)在国家未发布新的规定之前,各地应认真执行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商业部制定的暂行管理办法。各地现行规定与暂行管理办法不一致的,要以此为准进行修订或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执行暂行管理办法中的问题和意见, 请及时函告农业部, 但不能自行其是, 另搞一套。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一九八一年以来征收和使用的菜地基金进行认真清理。同时,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菜地基金的审计监督。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缓收的菜地基金,该收回的必须收回;对不符合规定已建和在建的项目,要立即停建,并要作出退款计划;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三)菜地基金是用于开发建设新菜地的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严格按项目安排使用。同时考虑到今后为发挥资金效益,对有偿还能力的项目,可改无偿为有偿使用。

(四)城市菜地基金的使用,可在农业银行设立专户,并委托对其监督支付。有偿使用部分,亦可委托农业银行代理收付,并可结合贷款安排使用。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人民政府贯彻执行。

                          农  业  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 家 计 委

                          商  业  部

                         一九八八年七月三十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