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農業部等部門關於檢查大中城市菜地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情況報告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農業部等部門關於檢查大中城市菜地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情況報告的通知
國辦發〔1988〕66號
1988年10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農業部等部門關於檢查大中城市菜地

基金徵收、使用、

管理情況報告的通知

國辦發〔1988〕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農業部、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計委、商業部《關於檢查大中城市菜地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情況的報告》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研究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八年十月十四日

關於檢查大中城市菜地基金徵收、

使用、管理情況的報告

國務院:

  一九八○年以來,各大中城市為了穩定菜地面積,發展蔬菜生產,保障市場供應,對國家建設徵用菜地先後徵收菜地基金,開發建設新菜地。為了加強管理,一九八五年四月,農牧漁業部、國家計委、商業部制定了《國家建設徵用菜地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暫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暫行管理辦法)。最近,我們對菜地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情況,聯合組織各地自查、抽查。現將情況報告如下:

  一、菜地基金對發展蔬菜生產起了重要作用。

  八十年代以來,城市建設占用近郊老菜地的情況比較嚴重,影響蔬菜生產和供應。在這種情況下,各大中城市先後對用地單位徵收菜地基金。一些大中城市利用菜地基金,一方面在中遠郊區開發了一部分新菜地,以保持菜地的基本穩定;另一方面對蔬菜基地(列入城市總體規劃內的永久性菜地)加強基本建設,對城市蔬菜供應起到了重要作用。據上海、天津、廣州、成都、大連、青島、烏魯木齊七市和江蘇省十三個城市的不完全統計,一九八○年到一九八七年,占用老菜地十七萬九千多畝,約為蔬菜耕地面積的20%。同期利用菜地基金開發新菜地二十一萬六千六百畝,淨增菜地三萬七千六百畝,增加4.19%。由於利用菜地基金開發建設了一批蔬菜基地,在很大程度上緩和了因城市擴大和社會消費水平提高而帶來的商品菜供不應求的矛盾。

  二、菜地基金徵收、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問題。

  雖然各地通過徵收菜地基金,在控制占用菜地、開發建設新菜地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績,但也存在不少問題。

  (一)有的地方領導擅自批准減、免、緩收,使菜地基金不能如數徵收上來。據山東、四川、河北、上海、大連、青島等省、市統計,一九八一年以來應收菜地基金九億八千萬元,實收六億九千萬元, 只占70.3%

  (二)在使用上沒有做到專款專用。上述三省三市用於蔬菜的開發建設共四億六千五百萬元,為實收數額的68%。各地都存在挪用菜地基金的情況,有的作為機動財力,用於蓋飯店、建學校、購建設債券、作副食品補貼,有的還貸給企業當周轉金、蓋房等。

  (三)對菜地基金管理不嚴。目前,各地對農牧漁業部、國家計委、商業部制定的暫行管理辦法執行不一,有的轉發了, 有的至今還未轉發, 有的改變暫行管理辦法中的規定。在基金管理上,有的由市有關部門統一管理,有的是市、區(郊區)二級分成;有的是經蔬菜(副食)領導小組討論審批,有的是主管市長一人審批;有的地方以撥頂支, 從不決算。總之,資金的管理很混亂。

  三、為了加強對菜地基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提出如下建議:

  (一)在國家未發布新的規定之前,各地應認真執行農牧漁業部、國家計委、商業部制定的暫行管理辦法。各地現行規定與暫行管理辦法不一致的,要以此為準進行修訂或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對執行暫行管理辦法中的問題和意見, 請及時函告農業部, 但不能自行其是, 另搞一套。

  (二)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一九八一年以來徵收和使用的菜地基金進行認真清理。同時,各級審計機關要加強對菜地基金的審計監督。對違反規定擅自減、免、緩收的菜地基金,該收回的必須收回;對不符合規定已建和在建的項目,要立即停建,並要作出退款計劃;對嚴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追究責任。

(三)菜地基金是用於開發建設新菜地的專項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嚴格按項目安排使用。同時考慮到今後為發揮資金效益,對有償還能力的項目,可改無償為有償使用。

(四)城市菜地基金的使用,可在農業銀行設立專戶,並委託對其監督支付。有償使用部分,亦可委託農業銀行代理收付,並可結合貸款安排使用。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人民政府貫徹執行。

                          農  業  部

                          國家土地管理局

                          國 家 計 委

                          商  業  部

                         一九八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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