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组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组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报告的通知
国办发〔1987〕75号
1987年12月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

关于组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报告的通知

国办发〔1987〕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残疾人事业,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努力做好残疾人工作,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体现,也是社会进步与人类文明的标志。为了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障工作,推进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开展,国务院同意组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要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加强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动员社会力量,推进社会化管理,发展有中国特色的残疾人事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享受总局级待遇,由民政部代管,在国家计划中单列户头,与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业务关系。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地方组织,由各地人民政府依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建。

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关于组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希望各部门、各地区对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组建及其今后的工作给予支持,以促进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组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报告


国务院:

我国残疾人有五千多万。现有两个全国性的残疾人社会团体,即: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前者创办于一九五三年,是代表盲人、聋哑人利益的群众团体;后者建立于一九八四年,是为残疾人服务的福利团体。一九八四年,国务院总理赵紫阳代表我国政府接收了联合国组织关于残疾人的《八十年代宣言》以后,我国政府成立了联合国残疾人十年中国组织委员会,并设立了秘书处。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这些组织为发展残疾人事业做了大量工作。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目前的残疾人社会团体组织形式已不适应工作的需要。一是体制不顺,机构重叠,力量分散;二是组织不完善,功能不健全,占五类残疾人总数一半的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病残疾者,没有相应的代表组织;三是组织制度、职能和活动方式不适应推进社会化管理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广大残疾人的要求和改革的精神,本着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我们建议在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联合国残疾人十年中国组织委员会秘书处的基础上,组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为此,我部和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进行了一年多的调查研究,征求了有关部门、地方以及一些残疾人和两会理事、委员的意见,草拟了联合会章程,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作了汇报。目前各方面意见已趋一致,现将组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意见报告如下: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为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团体。它由各类残疾人的代表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既是残疾人共同利益的代表,又为残疾人服务。同时,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动员社会力量,推进残疾人事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享受总局级待遇,由民政部代管,在国家计划中单列户头,与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业务关系。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设主席团、执行理事会、评议会。主席团委员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评议会主要由残疾人代表组成,发挥咨询、监督和协商、对话的作用。执行理事会是常设执行机构,领导日常工作,理事长由主席团推举、政府批准,实行理事长负责制,下设精干的办事机构。为适应在国内外开展活动的需要,联合会内可设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残人亲友会等专门协会和福利基金会,其日常工作由联合会的办事机构统一办理。从科学性和整体性出发,设置这样一个相互联系、各司其职、合理制约的组织系统,既利于发扬民主,又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在调研中,大家认为上述方案符合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推进残疾人事业的社会化管理,也符合赵紫阳同志在十三大报告中提出的“群众团体也要改革组织制度,转变活动方式”,“按照各自的特点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能够在维护全国人民总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各自代表的群众利益”的精神。其好处是:

(一)精简了机构,又完善和增强了残疾人组织的代表性和功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是全国残疾人统一的代表组织,各类残疾人不必再分别建立代表机构。同时,它又是综合性的事业团体,将残疾人的代表功能、社团的福利与服务功能、事业的社会化管理功能有机结合,从而避免机构林立、几套“人马”,有利于增进各类残疾人之间的团结,加强残疾人与残疾人工作者的联系。三种功能融为一体,转变活动方式,便于克服“官气”和行政化倾向,增强活力。由于力量集中,业务能力增强,可以进一步做好联合国残疾人十年中国组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充分发挥组织委员会对国内残疾人工作的协调作用,更好地开展涉外活动。

(二)有利于密切党、政府与残疾人的联系,促进安定团结,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建国以来,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残疾人状况发生了根本性好转。但是,由于受国家财力的限制以及残疾人本身生理障碍等原因,残疾人仍是全社会中特殊困难的一个群体,他们的生活、教育、就业状况远落后于社会平均水平。改革、开放给国家带来了生机和活力,也给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带来了生机和活力。然而,残疾人也面临着新的问题,单凭自身的努力难以经受竞争的挑战。而残疾人能不能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能不能和十亿人民一道前进,共同富裕,这不仅关系到五千多万残疾人,而且影响到数以亿计的亲属,因此,这就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组建统一的中国残疾人组织,可做为国家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助手,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一方面反映残疾人的呼声和要求,开展服务并动员社会力量为他们排忧解难;另一方面,可以团结教育残疾人,坚持爱国主义和乐观主义,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履行公民义务,为社会贡献力量。这对沟通政府、社会同残疾人的联系,增进相互理解,促进安定团结;对齐心协力,艰苦创业,促进国家和民族的繁荣;对显示社会主义优越性;对提高我国的国际声誉,都是十分有益的。

(三)有利于协助政府动员全社会发展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问题,单纯依靠福利救济,由国家包下来的作法,是政府财力无法承受的,即使在发达国家也越来越难以为继。最近,九十一个国家和八十五个组织参加的联合国会议,通过了《不久将来的社会福利政策与方案的指导原则》,强调在政府全面负责的基础上,加强非政府组织、社团、企业和人们本身的作用与贡献,政府的主要责任是制定政策、行动方案和协调,在政府的监督和资助下,可以委托非政府组织和社团承担更大的责任来执行政府的方案,以有效发挥社会的作用。在我国,随着改革的深入,蕴于企事业单位、家庭和个人的社会财力在逐步提高,政府部门的工作重点和方式在逐步向宏观调节和间接管理转化。在这种形势下,组建“半官半民”性质的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一方面便于加强政府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和宏观协调;联合会得到政府的支持,具有相应的工作条件和手段,可以更好地贯彻政府的意图,承担任务,在国内外也更具有号召力。另一方面,以民间的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工作更具有活力,有利于联系群众,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发社会潜能,发展国际交往。这对形成部门管理与社会化管理相结合的新的工作体系,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残疾人事业,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待国务院批准后,我们准备即着手进行筹建工作。如工作进展顺利,拟于明年三、四月份召开中国残疾人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领导机构,抓紧开展工作。

关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地方组织,建议各地人民政府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正式成立之后,依据本报告和联合会章程,结合本地情况,逐步组建。

民政部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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