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在农业学大寨运动中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
在农业学大寨运动中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国发〔1977〕13号
1977年2月1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文件
1987年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外事外经贸、工交城建、劳动人事和教科文卫法规的通知宣佈自行失效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

  现将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在农业学大寨运动中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九七七年二月十五日


关于在农业学大寨运动中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报告

国务院:

  在以华国锋主席为首的党中央一举粉碎王、张、江、姚反党集团篡党夺权的阴谋,取得伟大历史性胜利的大好形势下,党中央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农业学大寨会议。这次会议必将促进在全国广大农村,深入揭批“四人帮”,迅猛地兴起一个农业学大寨,普及大寨县的伟大革命群众运动的新高潮。在我们这样一个历史悠久、具有丰富历史文化遗产的国家,大规模地进行兴修水利、平整土地,必然会发现许多珍贵的历史文物,这将极大地促进我国文物考古工作的蓬勃发展。但是,在有些地区兴修水利、平整土地与有重点地保护一些古遗址和古墓葬也会发生一定的矛盾,需要加以解决。一九七五年全国农业学大寨会议以后,我们遵照华国锋主席在报告中提出的各部门都要积极为普及大寨县贡献力量的要求,邀请七个省、市、自治区的文物工作同志举行了座谈,议定了一些措施。一年来,不少省、市、自治区的文物工作部门,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主动为农业学大寨运动服务,运用革命文物宣传党的革命传统,结合当地的历史文物,宣传古代劳动人民战天斗地的英雄气概,在鼓舞群众的革命斗志,大干社会主义,促进人们思想革命化方面,起了良好的作用。从而进一步引起了各级党委和广大贫下中农对保护革命中遗址、古遗址、古墓葬的重视,保护了一批重要的革命文物和历史文物。不少地方党委把革命文物的宣传工作作为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的一个内容。有的地方还结合农田、水利建设,举办了亦工亦农考古训练班,根据农业学大寨运动的需要,对一些古墓葬和古遗址进行了发掘,出土了一批重要的历史文物,著名的秦始皇时代的法律竹简,就是湖北孝感地区亦工亦农考古短训班学员在水利工程中发现并完整出土的。但是,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在有的地区还发生了文物破坏的情况,甚至有的重要古遗址破坏情况还比较严重。当前各地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各省、市、自治区文物工作干部太少,根本顾不过来。而且大规模农田基本建设、兴修水利的群众运动中保护革命遗址、古遗址、古墓葬的问题,往往涉及到生产建设许多有关部门,必须由各级党委、革委会加强领导。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具体问题需要解决,如有些作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遗址、古墓葬,其中有一部分必须长期保存,不宜深翻土地和兴修水渠。这一部分土地,在一些县的范围内占的比重极小,但是对于所在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来说,比重就比较大。保护它们,对于当地生产队农业增产有一定的影响,需要在粮食征购指标、化肥供应等各方面给予适当照顾,以保证不影响当地群众的生活。

  上述问题都不是各地文物部门能够自行解决的,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建议各级革命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健全文物管理机构,认真执行党的文物政策,保持文物工作专业队伍的相对稳定。要贯彻执行“重点保护,重点发掘,既对基本建设有利,又对文物保护有利”的方针,组织文物部门和生产建设部门密切协作,在一些重要古遗址、古墓群地区进行兴修水利,平整土地,应因地制宜,区别对待,把文物保护、发掘规划纳入到当地农田基本建设的全面规划当中去。

  二、在必须重点保护的革命遗址、古遗址和古墓群区,不宜进行大规模平整深翻土地,兴修水利等农田基本建设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因此使农业生产受到影响,要在粮食征购指标、化肥供应以及发展社队企业等各方面给予适当照顾,以保证该地区集体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三、要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文物保护工作。巩固、健全和发展群众业余文物保护小组。在进行考古发掘和较大规模的文物普查时,要根据不同情况举办各种类型的亦工亦农文物考古短训班,逐步培养一支当地贫下中农的业余考古队伍。不是配合生产建设的考古发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经批准后始得进行。

  四、要密切配合农村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要充分运用革命文物,宣传革命传统,向群众进行阶级斗争和路线斗争教育。在历史文物中,要特别注意调查、保护反映地质水文、地下水脉、河道变迁、地貌变化和天文气象等情况的遗址、墓葬、碑刻等文物,并及时进行整理研究,直接为生产建设和科学研究服务。

  五、要以阶级斗争为纲,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注意农村中两个阶级、两条路线的斗争,坚决打击文物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严禁盗掘古墓、破坏革命文物和历史文物。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参照执行。

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

一九七七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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