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關於在農業學大寨運動中加強文物保護管理的報告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關於
在農業學大寨運動中加強文物保護管理的報告的通知

國發〔1977〕13號
1977年2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文件
1987年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外事外經貿、工交城建、勞動人事和教科文衛法規的通知宣佈自行失效

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國務院各部委:

  現將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關於在農業學大寨運動中加強文物保護管理的報告》轉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一九七七年二月十五日


關於在農業學大寨運動中加強文物保護管理的報告

國務院:

  在以華國鋒主席為首的黨中央一舉粉碎王、張、江、姚反黨集團篡黨奪權的陰謀,取得偉大歷史性勝利的大好形勢下,黨中央召開了第二次全國農業學大寨會議。這次會議必將促進在全國廣大農村,深入揭批「四人幫」,迅猛地興起一個農業學大寨,普及大寨縣的偉大革命群眾運動的新高潮。在我們這樣一個歷史悠久、具有豐富歷史文化遺產的國家,大規模地進行興修水利、平整土地,必然會發現許多珍貴的歷史文物,這將極大地促進我國文物考古工作的蓬勃發展。但是,在有些地區興修水利、平整土地與有重點地保護一些古遺址和古墓葬也會發生一定的矛盾,需要加以解決。一九七五年全國農業學大寨會議以後,我們遵照華國鋒主席在報告中提出的各部門都要積極為普及大寨縣貢獻力量的要求,邀請七個省、市、自治區的文物工作同志舉行了座談,議定了一些措施。一年來,不少省、市、自治區的文物工作部門,在當地黨委的領導下,主動為農業學大寨運動服務,運用革命文物宣傳黨的革命傳統,結合當地的歷史文物,宣傳古代勞動人民戰天鬥地的英雄氣概,在鼓舞群眾的革命鬥志,大干社會主義,促進人們思想革命化方面,起了良好的作用。從而進一步引起了各級黨委和廣大貧下中農對保護革命中遺址、古遺址、古墓葬的重視,保護了一批重要的革命文物和歷史文物。不少地方黨委把革命文物的宣傳工作作為進行黨的基本路線教育的一個內容。有的地方還結合農田、水利建設,舉辦了亦工亦農考古訓練班,根據農業學大寨運動的需要,對一些古墓葬和古遺址進行了發掘,出土了一批重要的歷史文物,著名的秦始皇時代的法律竹簡,就是湖北孝感地區亦工亦農考古短訓班學員在水利工程中發現並完整出土的。但是,也還存在一些問題,在有的地區還發生了文物破壞的情況,甚至有的重要古遺址破壞情況還比較嚴重。當前各地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各省、市、自治區文物工作幹部太少,根本顧不過來。而且大規模農田基本建設、興修水利的群眾運動中保護革命遺址、古遺址、古墓葬的問題,往往涉及到生產建設許多有關部門,必須由各級黨委、革委會加強領導。同時也存在着一些具體問題需要解決,如有些作為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遺址、古墓葬,其中有一部分必須長期保存,不宜深翻土地和興修水渠。這一部分土地,在一些縣的範圍內占的比重極小,但是對於所在的生產大隊和生產隊來說,比重就比較大。保護它們,對於當地生產隊農業增產有一定的影響,需要在糧食徵購指標、化肥供應等各方面給予適當照顧,以保證不影響當地群眾的生活。

  上述問題都不是各地文物部門能夠自行解決的,為此,我們提出以下幾點意見。

  一、建議各級革命委員會,進一步加強對文物工作的領導。健全文物管理機構,認真執行黨的文物政策,保持文物工作專業隊伍的相對穩定。要貫徹執行「重點保護,重點發掘,既對基本建設有利,又對文物保護有利」的方針,組織文物部門和生產建設部門密切協作,在一些重要古遺址、古墓群地區進行興修水利,平整土地,應因地制宜,區別對待,把文物保護、發掘規劃納入到當地農田基本建設的全面規劃當中去。

  二、在必須重點保護的革命遺址、古遺址和古墓群區,不宜進行大規模平整深翻土地,興修水利等農田基本建設的生產大隊和生產隊,因此使農業生產受到影響,要在糧食徵購指標、化肥供應以及發展社隊企業等各方面給予適當照顧,以保證該地區集體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三、要發動群眾,依靠群眾,廣泛開展群眾性的文物保護工作。鞏固、健全和發展群眾業餘文物保護小組。在進行考古發掘和較大規模的文物普查時,要根據不同情況舉辦各種類型的亦工亦農文物考古短訓班,逐步培養一支當地貧下中農的業餘考古隊伍。不是配合生產建設的考古發掘,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經批准後始得進行。

  四、要密切配合農村進行黨的基本路線教育,要充分運用革命文物,宣傳革命傳統,向群眾進行階級鬥爭和路線鬥爭教育。在歷史文物中,要特別注意調查、保護反映地質水文、地下水脈、河道變遷、地貌變化和天文氣象等情況的遺址、墓葬、碑刻等文物,並及時進行整理研究,直接為生產建設和科學研究服務。

  五、要以階級鬥爭為綱,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注意農村中兩個階級、兩條路線的鬥爭,堅決打擊文物走私和投機倒把活動,嚴禁盜掘古墓、破壞革命文物和歷史文物。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省、市、自治區參照執行。

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

一九七七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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