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六个部门关于开办长江对外贸易运输港口的报告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六个部门关于开办长江对外贸易运输港口的报告
国发〔1980〕45号
1980年2月1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六个部门

关于开办长江对外贸易运输港口的报告

国发〔1980〕45号

四川、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省,上海市人民政府,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建委、进出口管理委员会、交通部、外贸部、外交部、铁道部、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林业部、商业部: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交通部、外贸部、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关于开办长江对外贸易运输港口的报告》,望认真研究执行。

充分利用长江水运,开放沿江港口,对发展我国对外贸易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省、市和部门,一定要密切协作,认真细致地做好开办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目前第一步先对我国轮船办理外贸运输业务;至于对外轮开放问题,待条件成熟时再行研究审批。开办外贸运输业务后,各港口要及时研究解决新问题,经常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港口吞吐能力,确保进出口物资的正常运输,为发展我国外贸事业做出新贡献。

                            国务院

                        一九八〇年二月十四日

(此件有删减)

关于开办长江对外贸易

运输港口的报告

国务院:

近年来,四川、江西、安徽、江苏、湖北、湖南等省先后向国务院报告,要求充分利用长江水运,在沿江各省开办对外贸易运输港口,直接办理对外运输业务。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一九七九年上半年,由交通部、外贸部、国家经委组成调查组,对长江沿岸各主要港口进行了调查。最近国家经委又邀请沿江六省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进行了座谈研究。现将开办长江外贸运输港口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为适应对外贸易的发展,需要尽快开办长江外贸运输港口。

预计到一九八五年外贸出口量将有更大增长。但是,由于目前长江港口尚未对外,沿江各省的出口物资,需运往沿海港口转运,或经铁路运至香港,而铁路和沿海港口的运输都十分紧张,致使每年有大批物资不能及时运出。长江港口成为外贸港口后,沿江各省的物资就可直接装船或就近换装运往国外。这样可以加快出口物资的发运,减轻铁路和沿海港口的压力,减少中转环节,节省运费,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二、长江中下游一些港口,已初步具备了办理外贸运输的条件。

长江是我国水上运输的大动脉,自然条件优越,万吨船可在南京大桥以下常年通航;五千吨船可到芜湖,中、洪水时期可到九江、武汉;三千吨船可到武汉、城陵矶。长江中、下游的港口,经过多年的建设,已有一定规模。江苏张家港、南通港有万吨级泊位,南京港也可搞万吨船的过驳作业,其它各港口都有一些囤船和装卸机械,并且多数港口与铁路相连,初步具备了开办外贸运输业务的条件,可以因陋就简,先行开办,然后再经改造、扩建,逐步完善。建议一九八〇年三月开办江苏张家港、南通、南京三港;一九八〇年四月开办安徽芜湖、江西九江、湖北武汉、湖南城陵矶、四川重庆五港。港口开办时,要先对国轮办理对外贸易运输业务,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对外轮开放张家港、南通港和南京港。由于对外轮开放涉及到一系列对外工作问题,需要作好调查研究和准备,待条件成熟时再报国务院审批。重庆港大船进不去,只能通航千吨驳船,出口物资可运至长江下游港口或上海港转运。

三、上述各港口要抓紧做好检查、检疫、检验等准备工作。

  海关、商品检验、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物资供应等工作,由港口所在省统一安排。港监、船检、外轮代理、供油供水等工作,由交通部安排。边防机构的设置,由公安部安排。各港口应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建立必要的办事机构,负责对港口口岸工作的统一管理。

四、搞好运输经营管理。

口岸各单位要认真贯彻集中领导、积极协作、统一对外的原则,严格按口岸的法规、条例办事,简化检查手续,提高工作效率。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所有码头(包括货主码头)、仓库和装卸设备,都可在各地港务局统一安排下,用于装卸外贸物资。各港口的进出口物资,由交通部远洋公司负责派船承运。各省航运部门也可与交通部远洋公司组成合营船队,承运本省外贸物资。进出口物资凡能直达运输的,要组织直达运输,没有直达运输条件的,安排中转。运输部门要根据外贸计划,做好运输安排,加强调度,及时派船装卸;出口物资可由货主直接托运或由外运公司代办托运;承托双方应大力协同,重合同,守信用,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运输任务。

五、抓好港口的总体规划和建设工作。

开办对外贸易运输的各港口要尽快搞出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建设,使之逐步成龙配套。首先要抓好港口挖潜、革新、改造,充分发挥现有设备能力,然后逐步扩建一些码头、仓库,扩大疏运能力,积极发展集装箱运输。港口的各项服务设施,包括边防、商检、检疫、海关人员的办公室、食堂等,应在建港中统一规划,有条件的尽可能统一施工,投资由各主管部门和所在省安排。

以上报告如可行,请批转有关省和部门。

                         国家经济委员会

                         交  通  部

                         对 外 贸 易 部

                         公  安  部

                         卫  生  部

                         农  业  部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