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等六個部門關於開辦長江對外貿易運輸港口的報告

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等六個部門關於開辦長江對外貿易運輸港口的報告
國發〔1980〕45號
1980年2月1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批轉國家經委等六個部門

關於開辦長江對外貿易運輸港口的報告

國發〔1980〕45號

四川、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蘇省,上海市人民政府,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國家建委、進出口管理委員會、交通部、外貿部、外交部、鐵道部、公安部、衛生部、農業部、林業部、商業部:

國務院同意國家經委、交通部、外貿部、公安部、衛生部、農業部《關於開辦長江對外貿易運輸港口的報告》,望認真研究執行。

充分利用長江水運,開放沿江港口,對發展我國對外貿易具有重要意義。各有關省、市和部門,一定要密切協作,認真細緻地做好開辦前的各項準備工作。目前第一步先對我國輪船辦理外貿運輸業務;至於對外輪開放問題,待條件成熟時再行研究審批。開辦外貿運輸業務後,各港口要及時研究解決新問題,經常總結經驗教訓,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港口吞吐能力,確保進出口物資的正常運輸,為發展我國外貿事業做出新貢獻。

                            國務院

                        一九八〇年二月十四日

(此件有刪減)


關於開辦長江對外貿易

運輸港口的報告

國務院:

近年來,四川、江西、安徽、江蘇、湖北、湖南等省先後向國務院報告,要求充分利用長江水運,在沿江各省開辦對外貿易運輸港口,直接辦理對外運輸業務。遵照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一九七九年上半年,由交通部、外貿部、國家經委組成調查組,對長江沿岸各主要港口進行了調查。最近國家經委又邀請沿江六省和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進行了座談研究。現將開辦長江外貿運輸港口的意見報告如下:

一、為適應對外貿易的發展,需要儘快開辦長江外貿運輸港口。

預計到一九八五年外貿出口量將有更大增長。但是,由於目前長江港口尚未對外,沿江各省的出口物資,需運往沿海港口轉運,或經鐵路運至香港,而鐵路和沿海港口的運輸都十分緊張,致使每年有大批物資不能及時運出。長江港口成為外貿港口後,沿江各省的物資就可直接裝船或就近換裝運往國外。這樣可以加快出口物資的發運,減輕鐵路和沿海港口的壓力,減少中轉環節,節省運費,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

二、長江中下游一些港口,已初步具備了辦理外貿運輸的條件。

長江是我國水上運輸的大動脈,自然條件優越,萬噸船可在南京大橋以下常年通航;五千噸船可到蕪湖,中、洪水時期可到九江、武漢;三千噸船可到武漢、城陵磯。長江中、下游的港口,經過多年的建設,已有一定規模。江蘇張家港、南通港有萬噸級泊位,南京港也可搞萬噸船的過駁作業,其它各港口都有一些囤船和裝卸機械,並且多數港口與鐵路相連,初步具備了開辦外貿運輸業務的條件,可以因陋就簡,先行開辦,然後再經改造、擴建,逐步完善。建議一九八〇年三月開辦江蘇張家港、南通、南京三港;一九八〇年四月開辦安徽蕪湖、江西九江、湖北武漢、湖南城陵磯、四川重慶五港。港口開辦時,要先對國輪辦理對外貿易運輸業務,同時積極創造條件,對外輪開放張家港、南通港和南京港。由於對外輪開放涉及到一系列對外工作問題,需要作好調查研究和準備,待條件成熟時再報國務院審批。重慶港大船進不去,只能通航千噸駁船,出口物資可運至長江下游港口或上海港轉運。

三、上述各港口要抓緊做好檢查、檢疫、檢驗等準備工作。

  海關、商品檢驗、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和物資供應等工作,由港口所在省統一安排。港監、船檢、外輪代理、供油供水等工作,由交通部安排。邊防機構的設置,由公安部安排。各港口應根據各地的具體情況,建立必要的辦事機構,負責對港口口岸工作的統一管理。

四、搞好運輸經營管理。

口岸各單位要認真貫徹集中領導、積極協作、統一對外的原則,嚴格按口岸的法規、條例辦事,簡化檢查手續,提高工作效率。要充分利用現有設施,所有碼頭(包括貨主碼頭)、倉庫和裝卸設備,都可在各地港務局統一安排下,用於裝卸外貿物資。各港口的進出口物資,由交通部遠洋公司負責派船承運。各省航運部門也可與交通部遠洋公司組成合營船隊,承運本省外貿物資。進出口物資凡能直達運輸的,要組織直達運輸,沒有直達運輸條件的,安排中轉。運輸部門要根據外貿計劃,做好運輸安排,加強調度,及時派船裝卸;出口物資可由貨主直接託運或由外運公司代辦託運;承托雙方應大力協同,重合同,守信用,按時、按質、按量完成運輸任務。

五、抓好港口的總體規劃和建設工作。

開辦對外貿易運輸的各港口要儘快搞出總體規劃,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建設,使之逐步成龍配套。首先要抓好港口挖潛、革新、改造,充分發揮現有設備能力,然後逐步擴建一些碼頭、倉庫,擴大疏運能力,積極發展集裝箱運輸。港口的各項服務設施,包括邊防、商檢、檢疫、海關人員的辦公室、食堂等,應在建港中統一規劃,有條件的儘可能統一施工,投資由各主管部門和所在省安排。

以上報告如可行,請批轉有關省和部門。

                         國家經濟委員會

                         交  通  部

                         對 外 貿 易 部

                         公  安  部

                         衛  生  部

                         農  業  部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