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统筹规划做好储气设施建设运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统筹规划做好储气设施建设运行的通知
发改办运行〔2018〕563号
2018年5月16日
发布机关:发展改革委
发展改革委网站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统筹规划做好储气设施建设运行的通知

发改办运行〔2018〕5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能源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今年以来,各地区、有关部门和企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一系列批示要求,加快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迅速展开储气设施规划编制实施。但一些地区对储气设施建设的实现方式在理解上还不全面,出现储气设施规划布局小而散、投资运营效率明显偏低等问题,为指导各地和有关企业加强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投资运行管理方式,科学地补上储气能力不足的短板,切实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结合我委印发的《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储气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各地要以省级为单位在2018年上半年制定储气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根据本区域储气设施建设需要、管网建设联通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选址,集中建设为主,加快推进地下储气库、沿海LNG接收站和重点地区集约、规模化LNG储罐建设,避免分散建设、“遍地开花”。对没有气源保障条件的地区,要科学地论证建设或合作、购买储气设施的方式。鼓励建设供储结合的储气设施,提高设施利用率。鼓励根据天然气需求规模持续提升的情况,一次规划、集中布局,预留足够建设用地,分期分批扩建,不断满足储气能力增长的需要。

二、鼓励通过多种方式满足储气能力要求。鼓励地方通过自建、合资、参股等方式集中建设储气设施。合资建设的储气设施,储气能力可按投资比例分解计入相应出资方的考核指标,指标认定的具体方案应在相关合同或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支持通过购买、租赁储气设施或者购买储气服务等方式,履行储气责任。鼓励天然气管网互联互通的地区在异地投资或参股建设储气设施,具备管网联通条件的内陆地区通过合资、参股等方式参与沿海大型LNG接收站建设。

三、切实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对储气能力项目建设,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论证、科学决策,对建设规划的制定实施、建设项目的审批、投资计划的编制执行从严把关,提高项目建设运行效率,降低综合成本,提升储气设施项目经济性。

四、加快办理项目核准和建设手续。各地对于已规划建设的储气设施,要在确保项目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依法依规简化项目核准和建设程序。对于审批涉及部门多的项目,必要时可通过联审联批形式缩短项目核准和建设周期,加快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五、促进储气设施与天然气管网统筹协调运行。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要签订协议落实天然气互联互通商务模式,在保供期间确保跨省长输管道在具有剩余能力的情况下相互开放、LNG接收站实现对各方LNG资源的全国调度与联保联供,并建立天然气资源采购协调机制,定期沟通资源缺口与采购安排,促进储气设施与天然气管网在保供期间统筹协调运行。

六、加强建设运行监管。各地天然气、城市燃气主管部门要对储气设施开工建设、按计划建成投运开展全面监管,按时达到储气能力要求。各地运行部门要做好储气设施运行监测,保持在役储气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已建成储气设施的相关信息要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委托第三方信用机构加强储气设施建设运营情况信用监管,不定期抽查核查,对发现没有达到实际要求的严肃问责。

各地区、各有关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投资建设运行管理方式,科学高效推进储气设施建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8年5月16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