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五批)及相关实施规则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五批)及相关实施规则的通知 发改环资规〔2020〕640号 2020年4月21日 发布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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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
(第十五批)及相关实施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厅、委),江苏省、福建省、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能源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原质检总局第35号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五批)》及相关实施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该批规则有效期5年。
《永磁同步电动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空气净化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2020年7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2021年7月1日前加施能效标识。
《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灯具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风管送风式空调机组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实施日期与对应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日期保持一致,标识实施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于标识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加施能效标识。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室内照明用LED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修订)实施日期与对应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日期保持一致,标识实施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于标识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按修订后的实施规则加施能效标识。
国家发展改革委、原质检总局、原国家认监委2016年第14号公告中《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4月21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五批)及相关实施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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