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目錄(第十五批)及相關實施規則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目錄(第十五批)及相關實施規則的通知 發改環資規〔2020〕640號 2020年4月21日 發布機關:國家發展改革委 市場監管總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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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目錄
(第十五批)及相關實施規則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局(廳、委),江蘇省、福建省、青海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山西省能源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原質檢總局第35號令)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組織制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目錄(第十五批)》及相關實施規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該批規則有效期5年。
《永磁同步電動機能源效率標識實施規則》《空氣淨化器能源效率標識實施規則》自2020年7月1日起實施,2020年7月1日前出廠或進口的產品,可延遲至2021年7月1日前加施能效標識。
《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燈具能源效率標識實施規則》《風管送風式空調機組能源效率標識實施規則》《低環境溫度空氣源熱泵(冷水)機組能源效率標識實施規則》實施日期與對應能源效率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日期保持一致,標識實施前出廠或進口的產品,可於標識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加施能效標識。
《單元式空氣調節機能源效率標識實施規則》(修訂)、《房間空氣調節器能源效率標識實施規則》(修訂)、《室內照明用LED產品能源效率標識實施規則》(修訂)實施日期與對應能源效率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日期保持一致,標識實施前出廠或進口的產品,可於標識實施之日起一年內按修訂後的實施規則加施能效標識。
國家發展改革委、原質檢總局、原國家認監委2016年第14號公告中《房間空氣調節器能源效率標識實施規則》《單元式空氣調節機能源效率標識實施規則》《轉速可控型房間空氣調節器能源效率標識實施規則》《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鎮流LED燈能源效率標識實施規則》同時廢止。
國家發展改革委
市場監管總局
2020年4月21日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目錄(第十五批)及相關實施規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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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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