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注册商标中文字使用问题的批复
关于注册商标中文字使用问题的批复 商标案〔2000〕96号 2000年3月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2000年1月10日《关于注册商标中的文字使用事宜的请示》(陕工商标字〔2000〕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第896536号“维思通”、第353889号“吗丁啉”、第1206275号“妥泰”和第627498号“采乐”商标的注册情况及来函所附标识,我局认为,对“维思通”、“吗丁啉”、“妥泰”字样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法》第30条第(一)项所述的行为,但对“采乐”字样的使用,属于上述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二〇〇〇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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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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