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林业和草原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和《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为深化部门合作,切实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治引领,深刻认识文物普查重大意义
编辑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扎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重要论述和关于文物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各级文物、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引领,深刻领会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和普查总体方案、标准规范,周密组织实施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各项工作,摸清林草行业文物家底,推动文化遗产的全面保护、系统保护、整体保护。
二、加强统筹协调,协同推进文物普查工作
编辑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作为同级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与文物部门加强沟通与协调,按照本级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林业和草原领域的重要问题,参与配合文物普查工作。要根据加强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的工作要求,践行应保尽保,丰富文物内涵,推动系统保护,积极将本系统、本领域管理使用的文物资源线索提供给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加大文化景观普查力度,保护好见证中华民族历史的江山胜迹。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对位于各类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苗圃)的复查文物和新发现线索,要为普查队员现场调查提供便利条件,配合普查队员进行调查登记,确保文物普查无遗漏,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对文物数量较多的林草单位,选派专门人员,在当地文物部门的统一安排下参加文物普查培训,学习和掌握文物普查的专业知识,参与具体普查工作。
三、增强责任意识,筑牢文物安全底线
编辑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此次普查有关规定,所有普查登记对象,在完成文物认定前,一律不得拆除、迁移;所有已认定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实地调查期间,一律不得撤销。如发现险情和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当地文物部门,并在其指导下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险情隐患。实地调查结束后,各地文物部门要将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普查对象依法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纳入依法保护范畴,形成法定保护清单,对重要的普查登记文物,要及时报请地方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筑牢文物安全底线。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用好巡护员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按职责加强对各类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苗圃)的文物巡查工作。
四、落实保护措施,注重价值挖掘与阐释
编辑各级文物、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为契机,建立常态化协调机制,合力做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在文物普查的基础上,对所属、管理使用的文物保护状况进行详细梳理,找准薄弱环节,制定保护方案,落实保护措施;在文物部门的指导下,深化文物价值与文化内涵研究,做好阐释展示,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按照《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宣传工作方案》要求,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型媒体,大力宣传党的文物保护方针政策、文物普查工作要求与先进典型等,加强宣传引导,提升全社会保护文物的自觉性。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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