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
环办〔2006〕33号
2006年3月1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为做好全国环境监测工作,现将2006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2006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2006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2006年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十一五”计划的开局之年。各级环保部门要以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以下简称《决定》)为指导,紧紧围绕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工作重点,以为环境管理服务和满足社会公众需要为目标,以及时、准确获取环境监测数据,努力说清全国和重点流域、区域、海域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说清重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为中心任务,做好例行监测,强化应急监测,提高监测能力,完成2006年全国环境监测各项任务,促进环境监测工作规范、健康、快速发展。

  一、筹备召开第七次全国环境监测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十一五”环境监测工作

  1、筹备召开第七次全国环境监测工作会议,围绕落实《决定》,统一认识,研究部署“十一五”环境监测工作。

  二、公开环境质量信息,按时、保质完成各类环境质量分析报告

  2、各级环保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本辖区2005年环境状况公报。

  3、各级环保部门要按季度开展环境质量会商工作,并定期发布本辖区的环境质量信息。

  4、地级(含地级)以上环保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2001-2005年)》,并按评比要求推荐优秀环境质量报告书,国家环保总局将组织对优秀《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2001-2005年)》进行评比和表彰。

  三、优化调整环境监测网络、完善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5、以掌握全国环境质量及其变化、说清重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为目标,优化、调整国家“十一五”环境监测网,规范布设监测点位(断面);省级和地市级环保局建立健全省级和地市级环境监测网。

  6、广泛征求对《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7、加快完善环境监测技术路线、技术规范和方法标准体系。制定完成6项环境监测技术路线、20项技术规范(规定),制(修)订30项方法标准。

  8、修订《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管理办法》,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

  9、制定《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调整规定》、《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

  10、修订《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数据报送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污染源监测工作的意见》。

  四、加强环境质量例行监测,逐步扩大例行监测领域和范围

  11、规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的设置与调整。国家环保重点城市开展空气质量日报和预报,逐步开展CO、O3自动监测,每日向国家报送监测数据。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降雨量、pH值、电导率及全部离子组分监测,并按季度向国家报送监测数据。

  12、继续做好地表水水质例行监测工作。

  (1)七大水系国控断面每月向国家报送监测数据,有条件的省界断面开展水体中主要污染物通量监测分析。

  (2)加强地表水水质自动站的运行与维护,确保正常运转,国家建设的82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实时向国家报送监测数据。

  (3)边境河流(包括国界、出入境河流)、“三河三湖”、松花江、三峡水库库区及上游、黄河小浪底水库库区及上游、南水北调水源地及沿线等重点流域或区域的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相应水体的监测工作。

  13、加强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工作。近岸海域299个国控站点按照《全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方案》开展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每半年向国家报送监测数据;继续开展监测海水浴场(夏季)水质监测工作。

  14、地级以上城市开展城市区噪声、道路交通噪声和功能区噪声例行监测,按季度报送城市区域噪声和道路交通噪声监测数据,113个国家环保重点城市按季度报送功能区噪声监测数据。

  15、开展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国家环保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按月开展水质监测,并向国家报送监测数据。

  16、国家环境监测网承担沙尘暴监测任务的监测站,结合PM10自动监测、TSP手工监测和激光雷达监测,开展沙尘暴监测任务和预警预报,提高监测信息发布的时效性。

  17、利用遥感监测数据,开展生态环境状况遥感分析工作,完成2005年度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开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调查与评价工作。

  五、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完善污染源监测与报告制度

  18、加强污染源监测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全国65%以上污染负荷的重点污染源按季度向国家报送监测数据。

  19、113个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的污水处理厂,按季度开展监督性监测并向国家报送监测数据。

  20、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工作,开展环保验收监测管理检查,强化环保验收监测技术培训,提高环境监测对落实“三同时”制度的技术支持力度。

  六、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监测能力和水平

  21、重点加强国家环境监测网的监测站例行监测能力,加强国家和省级站对环境质量变化情况进行监督和对环境监测质量进行考核的能力,加强应急监测和信息传输能力。

  22、按照建设规范补充完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加强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部实现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

  23、主要流域重要断面补充建设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完成淮河流域15个自动监测系统和抚远等3个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在部分重点城市开展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建设试点工作。

  24、加快实施国家二恶英分析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完成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小卫星项目可行性论证;积极争取三峡库区及上游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松花江流域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日本援助项目酸雨和沙尘暴监测能力建设等项目立项。

  25、完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库,建设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及其管理系统,逐步研究建立环境监测信息标准,全面提高环境监测信息传输、储存、处理、利用和发布能力。

  26、继续推进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和达标验收工作。

  七、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27、强化全程序质量管理与质控考核,完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开展城市空气、地表水和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以及实验室分析的质控考核工作。

  28、加大环境监测专用仪器适用性检测工作力度,扩大检测和复检的仪器种类和范围;对在用环境监测仪器加强比对、校验等质控工作。

  八、加强环境污染源事故应急监测,做好各类专项监测工作

  29、各级环保部门均要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监测仪器和安全防护设备;切实增强应急监测意识,发生污染事故时,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立即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并按规定上报监测数据;要根据本地环境污染特点,制定针对性的环境应急监测预案,开展应急监测演练。

  30、做好各类专项监测工作

  (1)继续组织开展国家环保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有机污染物调查,完成部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有机污染物调查报告。

  (2)按照监测方案要求开展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开春化冰期的水环境监测工作。

  (3)按照《全国土壤现状调查及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开展全国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监测。

  (4)开展重点入海河流污染物监测试点和直排入海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监测工作。

  (5)继续开展三峡库区水华敏感期的监测和监视工作。

  (6)组织开展对火电厂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及燃料含硫量调查监测。

  (7)开展南水北调(东线)重点污染源名单筛查和淮河流域重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污量调查。

  (8)开展全国污染源调查的前期准备工作。

  (9)完成2004-2005年度酸雨普查总报告。

  (10)开展黄河汞污染现状调查和丹江口水库氮污染来源分析。

  九、广泛开展交流与合作,促进环境监测事业快速发展

  31、加强国外环境监测管理体制调研,借鉴国外环境监测管理经验;加强与其他部门与行业监测系统的交流与合作。

  32、积极开展环境监测技术交流,加强环境监测国际与区域合作,做好东亚酸雨网、中日韩沙尘暴监测、中美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中俄等边境河流联合监测、粤港澳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等合作项目。

  33、组织开展环境标准,监测规范、技术培训与交流,提高监测人员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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