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印發《2006年全國環境監測工作要點》的通知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印發《2006年全國環境監測工作要點》的通知
環辦〔2006〕33號
2006年3月1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為做好全國環境監測工作,現將2006年全國環境監測工作要點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附件:2006年全國環境監測工作要點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2006年全國環境監測工作要點

  2006年是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十一五」計劃的開局之年。各級環保部門要以全面貫徹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落實《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以下簡稱《決定》)為指導,緊緊圍繞國家環境保護「十一五」工作重點,以為環境管理服務和滿足社會公眾需要為目標,以及時、準確獲取環境監測數據,努力說清全國和重點流域、區域、海域環境質量狀況及其變化、說清重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為中心任務,做好例行監測,強化應急監測,提高監測能力,完成2006年全國環境監測各項任務,促進環境監測工作規範、健康、快速發展。

  一、籌備召開第七次全國環境監測工作會議,研究部署「十一五」環境監測工作

  1、籌備召開第七次全國環境監測工作會議,圍繞落實《決定》,統一認識,研究部署「十一五」環境監測工作。

  二、公開環境質量信息,按時、保質完成各類環境質量分析報告

  2、各級環保部門組織編制並發布本轄區2005年環境狀況公報。

  3、各級環保部門要按季度開展環境質量會商工作,並定期發布本轄區的環境質量信息。

  4、地級(含地級)以上環保部門組織編制本轄區《五年環境質量報告書(2001-2005年)》,並按評比要求推薦優秀環境質量報告書,國家環保總局將組織對優秀《五年環境質量報告書(2001-2005年)》進行評比和表彰。

  三、優化調整環境監測網絡、完善環境監測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環境監測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

  5、以掌握全國環境質量及其變化、說清重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為目標,優化、調整國家「十一五」環境監測網,規範布設監測點位(斷面);省級和地市級環保局建立健全省級和地市級環境監測網。

  6、廣泛徵求對《環境監測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的意見。

  7、加快完善環境監測技術路線、技術規範和方法標準體系。制定完成6項環境監測技術路線、20項技術規範(規定),制(修)訂30項方法標準。

  8、修訂《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規定》和《環境監測人員持證上崗考核管理辦法》,印發《關於加強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工作的意見》。

  9、制定《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位布設、調整規定》、《國家地表水自動監測站運行管理辦法》。

  10、修訂《污染源監測管理辦法》,出台《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監測數據報送管理工作的通知》、《關於加強污染源監測工作的意見》。

  四、加強環境質量例行監測,逐步擴大例行監測領域和範圍

  11、規範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位的設置與調整。國家環保重點城市開展空氣質量日報和預報,逐步開展CO、O3自動監測,每日向國家報送監測數據。地級及以上城市開展降雨量、pH值、電導率及全部離子組分監測,並按季度向國家報送監測數據。

  12、繼續做好地表水水質例行監測工作。

  (1)七大水系國控斷面每月向國家報送監測數據,有條件的省界斷面開展水體中主要污染物通量監測分析。

  (2)加強地表水水質自動站的運行與維護,確保正常運轉,國家建設的82個水質自動監測站實時向國家報送監測數據。

  (3)邊境河流(包括國界、出入境河流)、「三河三湖」、松花江、三峽水庫庫區及上游、黃河小浪底水庫庫區及上游、南水北調水源地及沿線等重點流域或區域的環保部門,要加強對相應水體的監測工作。

  13、加強近岸海域環境監測工作。近岸海域299個國控站點按照《全國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監測方案》開展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監測,每半年向國家報送監測數據;繼續開展監測海水浴場(夏季)水質監測工作。

  14、地級以上城市開展城市區噪聲、道路交通噪聲和功能區噪聲例行監測,按季度報送城市區域噪聲和道路交通噪聲監測數據,113個國家環保重點城市按季度報送功能區噪聲監測數據。

  15、開展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監測。國家環保重點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按月開展水質監測,並向國家報送監測數據。

  16、國家環境監測網承擔沙塵暴監測任務的監測站,結合PM10自動監測、TSP手工監測和激光雷達監測,開展沙塵暴監測任務和預警預報,提高監測信息發布的時效性。

  17、利用遙感監測數據,開展生態環境狀況遙感分析工作,完成2005年度生態環境狀況報告;開展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生態調查與評價工作。

  五、加強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完善污染源監測與報告制度

  18、加強污染源監測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全國65%以上污染負荷的重點污染源按季度向國家報送監測數據。

  19、113個國家環境保護重點城市的污水處理廠,按季度開展監督性監測並向國家報送監測數據。

  20、堅持分級管理的原則,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監測工作,開展環保驗收監測管理檢查,強化環保驗收監測技術培訓,提高環境監測對落實「三同時」制度的技術支持力度。

  六、加強環境監測能力建設,提高環境監測能力和水平

  21、重點加強國家環境監測網的監測站例行監測能力,加強國家和省級站對環境質量變化情況進行監督和對環境監測質量進行考核的能力,加強應急監測和信息傳輸能力。

  22、按照建設規範補充完善城市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點位,加強城市環境空氣自動監測系統建設,地級及以上城市全部實現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

  23、主要流域重要斷面補充建設地表水自動監測系統,完成淮河流域15個自動監測系統和撫遠等3個自動監測系統的建設;在部分重點城市開展環境噪聲自動監測系統建設試點工作。

  24、加快實施國家二惡英分析實驗室建設項目、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監測能力建設項目;完成環境與災害監測預報小衛星項目可行性論證;積極爭取三峽庫區及上游生態環境監測能力建設、松花江流域環境監測能力建設、日本援助項目酸雨和沙塵暴監測能力建設等項目立項。

  25、完善環境質量監測數據庫,建設全國污染源監測數據及其管理系統,逐步研究建立環境監測信息標準,全面提高環境監測信息傳輸、儲存、處理、利用和發布能力。

  26、繼續推進環境監測站標準化建設和達標驗收工作。

  七、加強環境監測質量管理,確保監測數據的準確性和可比性

  27、強化全程序質量管理與質控考核,完善監測質量管理體系和監督機制;開展城市空氣、地表水和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以及實驗室分析的質控考核工作。

  28、加大環境監測專用儀器適用性檢測工作力度,擴大檢測和復檢的儀器種類和範圍;對在用環境監測儀器加強比對、校驗等質控工作。

  八、加強環境污染源事故應急監測,做好各類專項監測工作

  29、各級環保部門均要加強應急監測能力建設,配備必要的應急監測儀器和安全防護設備;切實增強應急監測意識,發生污染事故時,必須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立即組織開展應急監測工作並按規定上報監測數據;要根據本地環境污染特點,制定針對性的環境應急監測預案,開展應急監測演練。

  30、做好各類專項監測工作

  (1)繼續組織開展國家環保重點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有機污染物調查,完成部分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有機污染物調查報告。

  (2)按照監測方案要求開展松花江水污染事件開春化冰期的水環境監測工作。

  (3)按照《全國土壤現狀調查及污染防治專項實施方案》開展全國土壤環境質量調查監測。

  (4)開展重點入海河流污染物監測試點和直排入海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監測工作。

  (5)繼續開展三峽庫區水華敏感期的監測和監視工作。

  (6)組織開展對火電廠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塵及燃料含硫量調查監測。

  (7)開展南水北調(東線)重點污染源名單篩查和淮河流域重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污量調查。

  (8)開展全國污染源調查的前期準備工作。

  (9)完成2004-2005年度酸雨普查總報告。

  (10)開展黃河汞污染現狀調查和丹江口水庫氮污染來源分析。

  九、廣泛開展交流與合作,促進環境監測事業快速發展

  31、加強國外環境監測管理體制調研,借鑑國外環境監測管理經驗;加強與其他部門與行業監測系統的交流與合作。

  32、積極開展環境監測技術交流,加強環境監測國際與區域合作,做好東亞酸雨網、中日韓沙塵暴監測、中美環境污染對人體健康影響、西北太平洋行動計劃、中俄等邊境河流聯合監測、粵港澳區域空氣質量監測等合作項目。

  33、組織開展環境標準,監測規範、技術培訓與交流,提高監測人員技術水平。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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