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卫生条例
国际卫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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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定义
- 第二条 目的和范围
- 第三条 原则
- 第四条 负责当局
- 第五条 监测
- 第六条 通报
- 第七条 在出乎预料或不寻常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的信息共享
- 第八条 磋商
- 第九条 其它报告
- 第十条 核实
- 第十一条 世卫组织提供信息
- 第十二条 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定
- 第十三条 公共卫生应对措施
- 第十四条 世卫组织与政府间组织和国际机构的合作
- 第十五条 临时建议
- 第十六条 长期建议
- 第十七条 建议的标准
- 第十八条 针对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邮包的建议
- 第十九条 总职责
- 第二十条 机场和港口
- 第二十一条 陆地过境点
- 第二十二条 主管当局的作用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十三条 到达和离开时的卫生措施
- 第二章 对交通工具和交通工具运营者的特别条款
- 第二十四条 交通工具运营者
- 第二十五条 过境船舶和飞机
- 第二十六条 过境的民用卡车、火车和客车
- 第二十七条 受染交通工具
- 第二十八条 入境口岸的船舶和飞机
- 第二十九条 入境口岸的民用卡车、火车和客车
- 第三章 对旅行者的特别条款
- 第三十条 接受公共卫生观察的旅行者
- 第三十一条 与旅行者入境有关的卫生措施
- 第三十二条 旅行者的待遇
- 第四章 对货物、集装箱和集装箱装卸区的特别条款
- 第三十三条 转口货物
- 第三十四条 集装箱和集装箱装卸区
- 第三十五条 一般规定
- 第三十六条 疫苗接种或其它预防措施证书
- 第三十七条 海事健康申报单
- 第三十八条 飞机总申报单的卫生部分
- 第三十九条 船舶卫生证书
- 第四十条 针对旅行者的卫生措施收费
- 第四十一条 对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或邮包的收费
- 第四十二条 卫生措施的执行
- 第四十三条 额外的卫生措施
- 第四十四条 合作和援助
- 第四十五条 个人数据的处理
- 第四十六条 诊断用生物物质、试剂和材料的运输和处理
- 第一章 《国际卫生条例》专家名册
- 第四十七条 组成
- 第二章 突发事件委员会
- 第四十八条 职责和组成
- 第四十九条 程序
- 第三章 审查委员会
- 第五十条 职责和组成
- 第五十一条 会议进程的掌握
- 第五十二条 报告
- 第五十三条 长期建议的程序
- 第五十四条 报告和审查
- 第五十五条 修正
- 第五十六条 争端的解决
- 第五十七条 与其它国际协议的关系
- 第五十八条 国际卫生协议和条例
- 第五十九条 生效、拒绝或保留的期限
- 第六十条 世卫组织的新会员国
- 第六十一条 拒绝
- 第六十二条 保留
- 第六十三条 拒绝和保留的撤回
- 第六十四条 非世卫组织会员国的国家
- 第六十五条 总干事的通报
- 第六十六条 作准文本
- 附件一
- A. 监测和应对的核心能力要求
- B. 指定机场、港口和陆地过境点的核心能力要求
- 附件二 評估和通报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情况的事件的决策文件
- 附件三 船舶免于卫生控制证书/船舶卫生控制证书示范格式
- 附件四 对交通工具和交通工具运营者的技术要求
- 第一节 交通工具运营者
- 第二节 交通工具
- 附件五 针对媒介传播疾病的特定措施
- 附件六 疫苗接种、预防措施和相关证书
- 附件七 对于特殊疾病的疫苗接种或预防措施要求
- 附件八 海事健康申报单示范格式
- 附件九 飞机总申报单的卫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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