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务院關於处理國家机關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時計算工作年限的暫行規定

國务院關於处理國家机關工作人員退職、退体時計算工作年限的暫行規定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6年/第2号
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在维基数据编辑
法律位阶行政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1955年12月29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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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务院關於处理國家机關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時計算工作年限的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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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机關工作人員(以下簡称工作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机關工作的時間,一律計算为工作年限。

二、工作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参加人民民主革命政权机關工作的時間,应当計算为工作年限。

三、工作人員在参加國家机關工作以前,参加下列工作的時間,可以連續計算为工作年限:

(一)在中國共產党的机關工作的時間,或者接受党的决定以社会職業为掩護而实际做革命工作的時間;

(二)在民主党派的机關工作的時間,或者民主党派成員和無党派的民主人士以社会職業为掩護而实际做民主革命工作的時間;

(三)在中國工農紅軍時期、抗日战爭時期和解放战爭時期,参加革命軍隊工作的時間;

(四)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的人民团体的机關工作的時間;

(五)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區政权所屬的事業單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机關所屬的事業單位工作的時間;

(六)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區政权所屬的企業單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的企業單位工作的時間。

四、工作人員被抽調参加各种幹部学校、訓練班学習的時間,或者在革命根据地的抗日軍政大学、陝北公学、中國女子大学等学校学習的時間,都可以計算为工作年限。

五、工作人員退職或復員後又参加工作的,前後工作的時間可以合併計算工作年限。

六、起义人員参加國家机關工作的,从起义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曾經資遣囘家以後参加國家机關工作的,从参加國家机關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

七、新招收的工作人員,試用期間,可以計算为工作年限。

八、工作人員受过開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但是情節較輕,並且經过任免机關批准的,他受处分以前工作的時間,也可以合併計算工作年限。

九、工作人員的工作年限按週年計算。在計算退職金、退休金時,按週年計算後剩餘的月數,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計算;六个月和不滿六个月的,按半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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