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原名稱: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沿革
制定机关:中華民國行政院

  1.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三日行政院 (76) 台內字第 1463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0 條
  2.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行政院 (77) 台內字第 312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12、13、19、32、50 條條文
  3.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81)台內字第 26598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4、6~8、10、12、13、16、19、21、23、25、30、31、34、44、45、50 條條文
    (原名稱: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新名稱: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4.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行政院 (84) 台內字第 421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6、8、12、13、15、23~25、29、31、32、34、35 條條文;增訂第 2-1 條條文;並刪除第 9 條條文
  5.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 (86) 台內字第 304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22、23、30、31 條條文
  6.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行政院令修正發布第 31 條條文
  7.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行政院 (89) 台內字第 11071 號令修正發布刪除第二章第 4~8、10~18 條條文
  8.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行政院 (90) 台內字第 050598 號令修正發布第 30、31、40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57894號公告第 31 條所列屬「國家公園警察隊、小隊」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70172574號公告第 23 條第 3 項所列屬「海岸巡防機關」之權責事項原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管轄,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管轄
  9.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10001342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4、45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120014866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9~22、25、26、28~34、44~46 條條文;增訂第 3-1 條條文;並刪除第 3、4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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